上诉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侯光益郭龙龙任伟原审第三人陈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日期:2021-04-19 09:03:12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上诉人新疆前海协同财富保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侯光益、郭龙龙、任伟、原审第三人陈超机动车交通事项职守牵连一案,因你们下降不明,无法投递。遵从《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矩,向你们通告投递本院(2020)粤01民终25694号民事鉴定书。该鉴定实质如下:驳回上诉,撑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92.19元由上诉人新疆前海协同财富保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担任。自愿出本通告之日起,经历六十日即视为投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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