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典型案例之五十六】即使公司注销股东也可以行使公司遗留追偿权

日期:2019-12-19 13:26:36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原题目:【公法令规范案例之五十六】假使公司刊出,股东也能够行使公司遗留追偿权!

  1.公司的追偿权不因公司主体清除而当然灭失,而该当由投资该公司的股东协同继受。

  2.公司逾额践诺其允诺担的连带补偿责任后刊出,原公司股东均有继受该遗留债权权益,可动作权益人行使追偿权。

  案例开头:新疆坐褥造造兵团农八师中级公民法院(2012)兵八民一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定书。

  原康笑堆栈系原东源公司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两原告系原东源公司股东。原告于1998年12月添置商服房8间。2007年10月,原东源公司将该8间客房承包给被告段克芬,由被告行使原康笑堆栈的买卖牌照举办筹备。正在被告筹备时间,原康笑宾馆于2008年6月12日晚发作他人坠楼作古的事宜,经法院终审讯决,由原东源公司、被告补偿公民币127 679. 95元。判定生效后,被告未践诺补偿责任。原告遵从判定实质向公民法院缴纳了总共案款。以是,现原告诉至法院,依法向被告举办追偿,吁请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款127 679. 95元并担负诉讼用度。

  原告罗贤英、行夏艳诉称:2007年10月,原告将原康笑堆栈承包给被告筹备料理。正在被告筹备时间,原康笑宾馆于2008年6月12日晚发作他人坠楼作古的事宜,经法院终审讯决,由原、被告补偿公民币127 679. 95元。判定生效后,被告不光不主动践诺补偿责任,反而变更家中家产,逃避公民法院的施行。两原告遵从判定实质向公民法院缴纳了总共案款。现原告诉至法院,依法向被告举办追偿,吁请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款127 679. 95元并担负诉讼用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公民法院经公然审理查明:原石河子拓荒区东源供职有限公司原康笑堆栈(以下简称原康笑堆栈)系原石河子拓荒区东源供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东源公司)经工商立案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罗贤英、行夏艳系原东源公司股东。罗贤英于1998年12月自石河子市市集拓荒供职中央添置位于康笑归纳市集二楼的商服房8间。2007年10月,原东源公司将该8间客房承包给被告段克芬,由被告段克芬行使原康笑堆栈的买卖牌照举办筹备。2010年9月20日,原东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结束并正在工商行政料理部分收拾了公司刊出立案。

  2008年6月12日凌晨3时30分许,袁嘉俊、闫帅、朱清、张群四人酒后租住位于该市集二楼的原康笑堆栈6号房间。入住不久,朱清和袁嘉俊从康笑宾馆6号房间门口表廊阳台上坠楼。当晚,朱清被送往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从属病院调整,后因援帮调整无效,于2008年7月10日作古。2009年7月31日,朱清的近支属何鸿梅以进犯朱清性命权为由告状至本院,吁请判令袁嘉俊、原东源公司、原康笑堆栈、段克芬补偿形成朱清作古的各项经济耗损。原委审理,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石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定书,判定:“一、原东源公司、原康笑堆栈补偿何鸿梅医疗费24 326. 1元;二、原东源公司补偿何鸿梅住院炊事补帮费270元;三、原东源公司补偿何鸿梅交通费320元;四、原东源公司补偿何鸿梅作古补偿金94 688元;五、原东源公司补偿何鸿梅丧葬费3 754. 4元;上述五项合计123 358. 5元,原东源公司应于判定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何鸿梅。六、袁嘉俊于判定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何鸿梅抵偿款185 037. 8元。七、段克芬不担负民事仔肩。”原东源公司不服该判定,向农八师中级公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经审理以为:原康笑堆栈二楼客房与相贯串的必经通道(走廊)临空处的防护栏高度不契合国度策画典范,因其不动作动作,留下太平隐患,违反太平保证责任,导致损害后果的发作。原康笑堆栈不拥有法人资历,对表不行独立担负民事仔肩,对该损害后果,依法应由其法人原东源公司担负民事仔肩。段克芬动作原康笑堆栈的完全承包人、事发时的实践筹备人,正在其供职方法存正在太平隐患的情形下,对深夜凌晨酒后入住的朱清、袁嘉俊等4位游客,应主动提示不要坐正在防护雕栏上、注视太平等。段克芬因未尽到俭朴、善良、通凡人所意念的注视防备的太平保证责任,依法该当正在太平保证责任界限内与原东源公司协同担负相应的民事补偿仔肩。故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了(2010)兵八民一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定书,判定:“一、庇护石河子市公民法院(2009)石民初字2583号的第六项;二、捣毁石河子市公民法院(2009)石民初字2583号民事判定第一、二、三、四、五、七项;三、原东源公司、段克芬补偿被何鸿梅医疗费24 326. 10元;四、原东源公司、段克芬补偿何鸿梅住院炊事补帮费270元;五、原东源公司、段克芬补偿被何鸿梅交通费320元;六、原东源公司、段克芬补偿何鸿梅作古补偿金94 688元;原东源公司、段克芬补偿何鸿梅丧葬费3 754. 4元;上述款子合计123 358. 50元,原东源公司、段克芬应于判定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何鸿梅。八、原康笑堆栈不担负民事仔肩。”后何鸿梅申请石河子市公民法院强造施行。2011年7月8日至8月3日时间,该院施行部分共施行原告案款127 679. 95元。

  (2)新疆坐褥造造兵团农八师中级公民法院(2010)兵八民一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定书;

  原告罗贤英、行夏艳诉称:2007年10月,原告将原康笑堆栈承包给被告筹备料理。正在被告筹备时间,原康笑宾馆于2008年6月12日晚发作他人坠楼作古的事宜,经法院终审讯决,由原、被告补偿公民币127 679. 95元。判定生效后,被告不光不主动践诺补偿责任,反而变更家中家产,逃避公民法院的施行。两原告遵从判定实质向公民法院缴纳了总共案款。现原告诉至法院,依法向被告举办追偿,吁请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款127 679. 95元并担负诉讼用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公民法院经公然审理查明:原石河子拓荒区东源供职有限公司原康笑堆栈(以下简称原康笑堆栈)系原石河子拓荒区东源供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东源公司)经工商立案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罗贤英、行夏艳系原东源公司股东。罗贤英于1998年12月自石河子市市集拓荒供职中央添置位于康笑归纳市集二楼的商服房8间。2007年10月,原东源公司将该8间客房承包给被告段克芬,由被告段克芬行使原康笑堆栈的买卖牌照举办筹备。2010年9月20日,原东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结束并正在工商行政料理部分收拾了公司刊出立案。

  2008年6月12日凌晨3时30分许,袁嘉俊、闫帅、朱清、张群四人酒后租住位于该市集二楼的原康笑堆栈6号房间。入住不久,朱清和袁嘉俊从康笑宾馆6号房间门口表廊阳台上坠楼。当晚,朱清被送往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从属病院调整,后因援帮调整无效,于2008年7月10日作古。2009年7月31日,朱清的近支属何鸿梅以进犯朱清性命权为由告状至本院,吁请判令袁嘉俊、原东源公司、原康笑堆栈、段克芬补偿形成朱清作古的各项经济耗损。原委审理,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石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定书,判定:“一、原东源公司、原康笑堆栈补偿何鸿梅医疗费24 326. 1元;二、原东源公司补偿何鸿梅住院炊事补帮费270元;三、原东源公司补偿何鸿梅交通费320元;四、原东源公司补偿何鸿梅作古补偿金94 688元;五、原东源公司补偿何鸿梅丧葬费3 754. 4元;上述五项合计123 358. 5元,原东源公司应于判定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何鸿梅。六、袁嘉俊于判定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何鸿梅抵偿款185 037. 8元。七、段克芬不担负民事仔肩。”原东源公司不服该判定,向农八师中级公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经审理以为:原康笑堆栈二楼客房与相贯串的必经通道(走廊)临空处的防护栏高度不契合国度策画典范,因其不动作动作,留下太平隐患,违反太平保证责任,导致损害后果的发作。原康笑堆栈不拥有法人资历,对表不行独立担负民事仔肩,对该损害后果,依法应由其法人原东源公司担负民事仔肩。段克芬动作原康笑堆栈的完全承包人、事发时的实践筹备人,正在其供职方法存正在太平隐患的情形下,对深夜凌晨酒后入住的朱清、袁嘉俊等4位游客,应主动提示不要坐正在防护雕栏上、注视太平等。段克芬因未尽到俭朴、善良、通凡人所意念的注视防备的太平保证责任,依法该当正在太平保证责任界限内与原东源公司协同担负相应的民事补偿仔肩。故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了(2010)兵八民一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定书,判定:“一、庇护石河子市公民法院(2009)石民初字2583号的第六项;二、捣毁石河子市公民法院(2009)石民初字2583号民事判定第一、二、三、四、五、七项;三、原东源公司、段克芬补偿被何鸿梅医疗费24 326. 10元;四、原东源公司、段克芬补偿何鸿梅住院炊事补帮费270元;五、原东源公司、段克芬补偿被何鸿梅交通费320元;六、原东源公司、段克芬补偿何鸿梅作古补偿金94 688元;原东源公司、段克芬补偿何鸿梅丧葬费3 754. 4元;上述款子合计123 358. 50元,原东源公司、段克芬应于判定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何鸿梅。八、原康笑堆栈不担负民事仔肩。”后何鸿梅申请石河子市公民法院强造施行。2011年7月8日至8月3日时间,该院施行部分共施行原告案款127 679. 95元。

  (2)新疆坐褥造造兵团农八师中级公民法院(2010)兵八民一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公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对形成案表他人损害,案件原、被告须协同担负相应的民事补偿仔肩,该结果已为公民法院生效判定书所确认。现原告正在对表已实践担负了总共补偿仔肩之后,就对偿付过的补偿款额享有追偿权,即原告能够就被告该当担负的仔肩份额一面举办追偿。归纳原、被告正在损害事宜中的过错水准,被告段克芬动作事发时的承包人和实践筹备人显着负有紧要过错,酌情确定被告段克芬正在最终仔肩担负上允诺担耗损额的80%,原告则应自行担负耗损额的20%。现原告对表已支出127 679. 98元,以是被告仅允诺担102 143. 9元(127 679. 95元×8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公民法院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公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章程,缺席判定如下:

  上诉人段克芬诉称:被上诉人罗贤英、行夏艳的主体资历不适格。正在何鸿梅诉袁嘉俊、原东源公司、原康笑堆栈、段克芬性命权纠葛一案的审理进程中,原东源公司曾经被结束、刊出,正在公司的清理讲述中显示,公司债权、债务曾经清理完毕。但原东源公司并未将该事宜见知二审法院,也未将该案的诉讼主体变卦为原东源公司清理组。之后,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兵八民一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定书,确认原东源公司为补偿主体。正在本案中,行夏艳、罗贤英以我方的表面凭借以上两份判定书告状段克芬举办追偿,不拥有诉讼主体资历。

  被上诉人罗贤英、行夏艳书面辩称:被上诉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正在(2010)兵八民一终字第197号案件的一、二审进程中,原东源公司并未正在工商行政料理部分收拾公司刊出立案,实在体权益并未刊出。正在案件的施行进程中,原东源公司曾经申请刊出,该案件的补偿款属于公司的遗留债务,公司原股东即被上诉人罗贤英、行夏艳践诺了付款责任,就有权益向负有连带补偿仔肩的上诉人追偿。故被上诉人诉讼主体适格。

  新疆坐褥造造兵团农八师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结果和证据。

  另查明:原东源公司创造于2004年9月17日,注册血本为100 000元,法定代表人工罗贤英,股东为罗贤英、行夏艳。该公司于2009年10月26日召开股东集会,决议:第一,举座股东赞成结束原东源公司;第二,创造清理幼组,幼组负担人工罗贤英,幼构成员为行夏艳。2010年4月19日,公司清理幼组向工商行政料理部分出具“东源供职有限公司清理讲述”,讲述中显示“公司欠债为零”。2010年9月20日,原东源公司申请刊出。

  新疆坐褥造造兵团农八师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的争议重心为:第一,被上诉人罗贤英、行夏艳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第二,被上诉人罗贤英、行夏艳的诉讼吁请应否予以扶帮?

  合于重心一:2010年9月21日,何鸿梅与原东源公司、原康笑堆栈、朱清性命权纠葛一案,经本院二审审理作出(2010)兵八民一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定,判定原东源公司与上诉人段克芬补偿何鸿梅123 358. 5元。正在该案的施行进程中,罗贤英凭借(2010)兵八民一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定书代原东源公司向原审法院缴纳总共施行案款127 679. 95元,原东源公司的遗留债务因罗贤英的补偿动作曾经归于清除,能够视为原东源公司已全部践诺了判定所确定的连带补偿责任。凭借《中华公民共和国侵权仔肩法》第十四条合于“连带仔肩人依据各自仔肩巨细确定相应的补偿数额;难以确定仔肩巨细的,均匀担负补偿仔肩。支出高出我方补偿数额的连带仔肩人,有权向其他连带仔肩人追偿”的章程,原东源公司依法拥有向段克芬追偿的权益。固然原东源公司曾经刊出,但该追偿权不因原东源公司主体清除而当然灭失,而该当由投资该公司的股东协同继受。故关于原东源公司依法享有的向上诉人段克芬追偿的债权,动作原东源公司的股东罗贤英、行夏艳亦有权益依法举办宗旨。故罗贤英、行夏艳的主体资历适格,本院予以确认。

  合于重心二:2007年10月,原东源公司将公司悉数的8间客房承包给上诉人段克芬筹备,上诉人段克芬行使原康笑堆栈的买卖牌照独立筹备、自信盈亏。2008年6月12日,朱清等人与原康笑堆栈订立住宿合同,原康笑堆栈动作合同中供职的供给者,对朱清等人负有合理限造的太平注视责任。而原康笑堆栈正在走廊防护栏不契合国度典范的情形下,没有实时选用整改要领,是导致朱清坠楼的原故之一,故关于朱清作古的损害后果,原康笑堆栈该当担负相应的补偿仔肩。动作原康笑堆栈的直承受益人和实践料理人,上诉人段克芬该当尽到更为紧要的太平保证和注视责任,而其对曾经酗酒的顾客没有实时举办太平提示、对顾客的告急动作没有实时发明和遏造,对朱清作古的损害后果拥有紧要过错,该当担负损害后果的紧要仔肩。依据原康笑堆栈与段克芬的过错水准,本院以为,原审法院合于上诉人段克芬担负补偿仔肩的80%,即102 143. 9元(127 679. 95元×80%)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康笑堆栈系原东源公司的分支机构,原东源公司凭借(2010)兵八民一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定书向何鸿梅担负了悉数的补偿仔肩,二被上诉人罗贤英、行夏艳继受原东源公司的债权,亦能够正在段克芬该当担负的仔肩界限内举办追偿。

  新疆坐褥造造兵团农八师中级公民法院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章程,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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