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审改判撤销“乔丹及图”商标

日期:2020-05-23 09:46:12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今天,最高黎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对“乔丹及图”招牌争议行政缠绕案作出再审讯决,认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下称迈克尔·乔丹)正在我国拥有持久、广大的着名度,仍旧应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招牌,容易导致闭系群多误以为标识有争议招牌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正在代言、许可等特定接洽,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正在先姓名权,判定撤除一审、二审讯决和被诉裁定。至此,这起备受闭切的案件以飞人乔丹胜诉完毕。

  据明晰,乔丹体育公司于2007年4月提交了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的招牌申请(下称争议招牌),于2010年4月获准注册,审定应用正在第25类“装束;拍浮衣;鞋;登山鞋;帽;袜”等商品上,专用限期至2020年4月20日。

  2012年10月31日,迈克尔·乔丹向原国度工商行政料理总局招牌评审委员会(原商评委)提出撤除申请,乞请撤除乔丹体育公司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招牌。原由于:(一)其是全国着名的美国篮球运动体育明星,正在我国拥有极高的着名度。闭系群多看到与“乔丹”“QIAODAN”沟通或者犹如的标识,就会将上述标识与其干系正在沿途。乔丹体育公司及其干系公司正在明知或应知其着名度的环境下,将罗争议招牌正在内的大批与其闭系的标识申请注册为招牌,属于《中华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下称反不正当竞赛法)第二条法则的违反老实信用规定的手脚,以考中五条第(三)项法则的“私行应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赛手脚。(二)争议招牌的注册损害了其正在先姓名权和正在先肖像权,属于2001年改正的《中华黎民共和国招牌法》(下称招牌法)第三十一条法则的“损害他人现有的正在先权力”的境况。(三)乔丹体育公司的手脚属于招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法则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境况,以及招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法则的“以其他不正当法子赢得注册”的境况。

  原商评委经审理以为,固然迈克尔·乔丹正在我国以及篮球运动范围拥有较高的着名度,不过,争议招牌中包罗的文字“乔丹”与“MichaelJordan”及此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均存正在肯定区别,而且“乔丹”为英美平时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存正在当然的对应联系。正在流传应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及气象时,迈克尔·乔丹及其贸易团结伙伴耐克公司应用的是“MichaelJordan”或“迈克尔·乔丹”的全名,以及与迈克尔·乔丹飞身扣篮作为气象闭系的标识。不管是媒体报道,仍然耐克公司,均未就这一指代称号变成团结、固定的应用地势。难以认定争议招牌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见解的正在先权力的姓名权。争议招牌的注册不属于招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法则的境况。

  综上,2014年4月14日,原商评委作出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招牌庇护注册的裁定(下称被诉裁定)。

  迈克尔·乔丹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黎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乞请撤除被诉裁定。迈克尔·乔丹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份证据,用以声明其正在我国的着名度,以及乔丹体育公司申请注册争议招牌时存正在恶意。乔丹体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5份证据,用以声明源委应用,争议招牌已拥有极高的着名度,闭系群多不会形成污染误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争议招牌的中文局限为“乔丹”。“乔丹”为美国人的姓氏,该案证据尚亏折以声明稀少的“乔丹”真切指向迈克尔·乔丹。并且,争议招牌指定应用的装束等商品与迈克尔·乔丹拥有影响力的篮球运动范围分别较大,闭系群多不易将应用正在装束等商品上的争议招牌与迈克尔·乔丹相接洽。现有证据亦亏折以声明争议招牌的注册与应用欠妥诈骗了迈克尔·乔丹的着名度,或也许对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变成其他影响。所以,该案证据尚亏折以声明争议招牌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闭于是否侵权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一审法院以为迈克尔·乔丹所称争议招牌的图形局限的人体气象为暗影安排,是人打篮球的气象。虽然该气象与迈克尔·乔丹的一张照片的气象高度近似,但正在案证据尚亏折以声明闭系群多会将争议招牌中的气象对应认知为迈克尔·乔丹。

  一审法院指出,该案所涉环境不契合招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法则的合用要求,正在案证据亦亏折以声明争议招牌的注册违反了招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法则。综上,一审法院判定庇护被诉裁定。

  迈克尔·乔丹不服一审讯决,向北京市高级黎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庇护原判。

  迈克尔·乔丹不服二审讯决,向最高黎民法院申请再审,乞请撤除被诉裁定以及一、二审讯决。

  最高院再审以为,该案的争议中心为:(一)争议招牌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见解的正在先姓名权和肖像权,违反招牌法第三十一条闭于“申请招牌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正在先权力”的法则;(二)争议招牌的注册是否属于招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法则的“无益于社会主义德行风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境况;(三)争议招牌的注册是否属于招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法则的“以诈骗法子或者其他不正当法子赢得注册”的境况。

  闭于争议中心一,最高院以为,正在该案争议招牌的申请日之前,直至2015年,迈克尔·乔丹正在我国无间拥有较高的着名度,其着名局限已不只仅限度于篮球运动范围,而是已成为拥有较高着名度的公大家物。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乔丹正在我国拥有持久、广大的着名度,仍旧应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招牌,容易导致闭系群多误以为标识有争议招牌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正在代言、许可等特定接洽,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正在先姓名权。争议招牌标识中图形局限的人体气象仅仅是玄色人形剪影,除身体轮廓表,此中并未包罗任何与迈克尔·乔丹相闭的局部特色。而且,迈克尔·乔丹就该标识所对应的作为自己并不享有其他合法权力,其他天然人也能够作出沟通或者近似的作为。所以,迈克尔·乔丹不行就该标识享有肖像权,其相闭争议招牌的注册损害其肖像权的见解不行建立。

  闭于争议中心二,最高院以为,争议招牌标识不存正在也许对我国政事、经济、文明、宗教、民族等社会群多便宜和群多顺序形成沮丧、负面影响的境况,看待迈克尔·乔丹闭于争议招牌的注册违反招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法则的申请再审原因,不予帮帮。

  闭于争议中心三,最高院以为,争议招牌的注册不属于骚扰招牌注册顺序、损害群多便宜、不正当占用群多资源,或者以其他方法谋取不正当便宜的手脚,不属于招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法则的“其他不正当法子”,看待迈克尔·乔丹闭于争议招牌的注册违反招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法则的申请再审原因,亦不予帮帮。

  综上,最高院以为,被诉裁定、一审、二审讯决认定到底和合用执法均有差错,判定撤除北京市高级黎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定;撤除北京市第一中级黎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定;撤除原国度工商行政料理总局招牌评审委员商榷评字〔2014〕第052424号闭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招牌争议裁定。(记者:孙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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