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消注册而结束的公司可向原讼法庭申请克复注册。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注册册剔除名称而结束的公司可藉法院敕令或藉「以行政体例克复注册」申请克复注册。藉法院敕令克复公司注册的申请可凭借新《公司条例》第765条向原讼法庭提出。相闭申请手续请徵询专业人士的主见。「以行政体例克复注册」是一项新步伐,公司注册处处长可藉此以行政体例把公司克复列入公司注册册。如欲明了更多原料,请参阅「申请以行政体例克复公司注册的申请指引」。
(a)已结束确当地公司正在相闭公司的名称从公司注册册剔除时,该公司正正在营运或经生意务;如公司有任何位于香港罢了归属当局为无主财物的不动产,当局已确认不阻挡该公司克复注册;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相闭文献,以使处长备存的记载能反应该公司的最新景况。
(b)非香港公司正在申请提出时,并正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注册册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候,该公司正在香港设有生意住址;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相闭文献,以使处长备存的记载能反应该公司的最新景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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