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5号刊出的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公司我是法人持有51%股份一个股东持有49%股份。公司从未规划没有任何股东注资无任何进出账,不停0报税纪录无任何操作直到这日2018年3月24日,...
2017年8月15号刊出的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公司我是法人持有51%股份一个股东持有49%股份。公司从未规划没有任何股东注资无任何进出账,不停0报税纪录无任何操作直到这日2018年3月24日,法人跟股东央浼多次刊出公司或者股权更变,公司股东不配合,并央浼法人给4万元才肯配合办事,请问这种处境可能怎样经管,求专业人士指挥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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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规则1653的买卖刻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结束事由显现;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境况的,可能通过删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遵守前款规则删改公司章程,有限职守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集结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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