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谁才具有追缴税款的诉讼主体资格?

日期:2021-03-12 09:57:19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该税案阅历了一审再审,首要争议的题目是企业正在仍然刊出了的情形下,税务陷阱稽察出该企业正在策划岁月存正在涉税违法动作,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口某某不认同税务陷阱对其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决议,申请行政复议。那么,丁某某

  2007年11月9日,丁某某出资设立天然人独资有限负担公司——十三维照管筹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三维公司),其为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16日,十三维公司刊出。 2015年11月27日,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对十三维公司正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存正在的涉税违法动作作出了处理。面临这些处理,丁某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公民法院后被驳回,尔后丁某某向北京市高级公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案件判定书中显示,十三维公司存正在发票开具分歧规、逃藏开业收入,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涉税违法动作。

  经查验,十三维公司正在三年间开具了领购方与开具方新闻不符的发票5份,共博得开业收入789万余元。个中,2009年逃藏开业收入210万元,扣除补缴的开业税金及附加11万余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9万余元;2010年逃藏开业收入25万元,扣除补缴的开业税金及附加1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万余元;2011年逃藏开业收入554万余元,扣除补缴的开业税金及附加31万余元,填充赔本1万余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30万余元。以此估量,三年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86万余元。对此,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遵循《税收征收管造法》的合联条目规则,对十三维公司违规开具发票动作处50万元罚款;少计收入导致的少缴企业所得税动作处—倍罚款186万余元。丁某某显示不服,并罗列了十六层次由,以自己表面于2015年12月2日向原北京市国税局提交《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2. 丁某某是否存正在向行政复议陷阱提起行政复议后,又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歧适行政诉讼受理条款的景遇?

  法院以为,遵循《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行政动作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动作有利害联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构造,有权提告状讼。本案中,十三维公司仍然于2012年刊出,其动作负担担当主体的法令位置已不存正在,丁某某动作十三维公司独一的股东是该行政动作的利害联系人,拥有对被诉处理决议提告状讼的权柄,所以丁某某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历。

  丁某某是否存正在向行政复议陷阱提起行政复议后,又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歧适行政诉讼受理条款的景遇?

  遵循《税收征收管造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则,当事人对税务陷阱的处理决议、强造实践方法或者税收保全方法不服的,可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能依法向公民法院告状。遵循上述规则,行政复议并非针对税务陷阱的处理决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步调。所以,丁海某某不存正在原北京市国税局稽察局所见解的向行政复议陷阱提起行政复议后,又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歧适行政诉讼受理条款的景遇。

  本院以为,《民法公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则,法人的民事权柄本领和民事动作本领,从法人造造时发作,到法人终止时袪除。《中华公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管造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则,公司经公司注册陷阱依法注册,领取《企业法人开业牌照》,方博得企业法人资历。第四十四条规则,经公司注册陷阱刊出注册,公司终止。《行政处理法》第三条规则规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构造违反行政管造顺序的动作,应该赐与行政处理的,按照本法由法令、法则或者规章规则,并由行政陷阱按照本法则则的步调实践。没有法定根据或者不坚遵法定步调的,行政处理无效。

  本案中,十三维公司已于2012年5月16日经公司注册陷阱刊出注册,其企业法人资历彻底袪除,动作负担担当主体的法令位置已不存正在,其不应再动作行政处理的被处理对象。故被诉处理决议将十三维公司列为被处理对象,属于缺乏相应的原形和证据扶帮,应该予以推翻。

  以下为判定书原文:丁海峰与国度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察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定书

  原告丁海峰,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国度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察局,住宅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

  原告丁海峰诉被告国度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察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稽察局,因机构调节,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的职责现由市国税局稽察局担当)税务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京0102行初15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丁海峰的告状。丁海峰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公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公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京02行终129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支撑一审裁定。丁海峰不服,向北京市高级公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公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京行申974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公民法院再审本案。北京市第二中级公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京02行再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推翻上述一、二审裁定,指令本院延续审理本案。本院依法另行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实行了审理。原告丁海峰,被告市国税局稽察局的担当人刘世田,被告市国税局稽察局的委托代劳人石淑会、王家本到庭出席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作出京国税稽罚[2015]JW2号《税务行政处理决议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理决议),该决议书的首要实质为“征税人名称:十三维照管筹商(北京)有限公司……一、违法原形。(一)开具领购方与开具方不符的发票,博得收入未记账、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9年7月,你单元向毂下证券有限负担公司供给中介办事,博得收入1,100,000元,并利用北京华瑞嘉科本事办事有限公司向税务陷阱领购的发票代码为0,发票号码为10102710的《北京市办事业、文娱业文明体育业专用发票》开具给毂下证券有限负担公司。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核心占定,此份发票本质领取单元为北京华瑞嘉科本事办事有限公司。2.2009年11月,你单元向原航空证券有限负担公司(以下简称航空证券,该公司于2010年改观为国开证券有限负担公司)供给中介办事,博得收入1,000,000元,并利用北京华瑞嘉科本事办事有限公司向税务陷阱领购的发票代码为0,发票号码为10102749的《北京市办事业、文娱业文明体育业专用发票》开具给航空证券。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核心占定,此份发票本质领取单元为北京华瑞嘉科本事办事有限公司。3.2010年6月,你单元向航空信赖投资有限负担公司(以下简称航空信赖)供给中介办事,博得收入250,000元,并利用北京恒泰宏达新闻筹商有限公司领购的发票代码为0,发票号码为213800076的《北京市办事业、文娱业文明体育业专用发票》,开具给航空信赖。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核心占定,此份发票本质领取单元为北京恒泰宏达新闻筹商有限公司。4.2011年4月至6月,你单元向航空信赖供给中介办事,博得收入5,546,400.52元。利用北京飞拓安信筹商有限公司领购的发票代码为0,发票号码为21366280、21366284的2份《北京市办事业、文娱业文明体育业专用发票》,开具给航空信赖。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核心占定,此2份发票本质领取单元为北京飞拓安信筹商有限公司。你单元开具上述5份发票后,共计博得开业收入7,896,400.52元,个中2009年逃藏开业收入2,100,000元,扣除补缴的开业税金及附加115,50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96,125元;2010年逃藏开业收入250,000元,扣除补缴的开业税金及附加13,75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9,062.5元;2011年逃藏开业收入5,546,400.52元,扣除补缴的开业税金及附加310,598.43元,填充赔本1,996.1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308,451.48元。三年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863,638.98元。二、处理决议。1.遵循《中华公民共和国发票管造措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则,决议对你单元开具领购方与开具方不符的发票动作处500,000元罚款。2.遵循《中华公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造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则,决议你单元少计收入导致的少缴企业所得税动作处—倍罚款1,863,638.98元。限你(单元)自本决议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陷阱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则,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理款。”丁海峰不服被诉处理决议,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丁海峰诉称,一、“以票代帐、查票征收办法”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本案中,十三维照管筹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三维公司)自设立至博得收入的岁月内,肯定发作了《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则的开销。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现正在看不见本钱用度单据=以前没有本钱用度发作”的法律逻辑存正在根蒂性逻辑过错。税收法定,《税收征管法》规则的法定征收办法只要两种:查账征收和审定征收。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创建的“查票征收办法”较着不属于审定征收办法。再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则,关于“不供给征税原料”的征税人,税务陷阱有权审定其应征税额,并未规则关于“不供给征税原料”的征税人,税务陷阱有权认定该征税人没有发天生本用度。二、“以数代帐、查数征收办法”违反《税收征管法》。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把十三维公司正在税务陷阱申报体例中的申报数字“以前年度赔本数额1,996.16元”动作“查账结果”,其创建的“查数征收办法”较着不属于审定征收办法。三、“以数代帐、查数征收办法”、“以票代帐、查票征收办法”,违反《企业所得税法》。正在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创建的前述两种征收办法下,相应税收法则已无法实践,如《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践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践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十二条等。四、为使“查数、查票征收办法”尽量近似于查账征收办法,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伪造扣除项目,并将“扣除”的期间后移掩盖至“补税”年度,以求造成“有扣除=己查账”的假象,违反《企业所得税法》。五、为说明“查数、查票征收办法”合法,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窜改了《国度税务总局合于印发进一步增强税收征管若干详细方法的知照》(国税发[2009]114号)相合条目,将第六条的“未按规则博得的合法有用凭单不得正在税前扣除”窜改为“未按规则博得合法有用凭单不得正在税前扣除”。通过窜改,法则的主语由征税人变为税务局,征税人的不得扣除的某些凭单,形成了税务局的一种征收办法。六、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不招认“本钱用度税金等扣除项目无法查明”这一根基础形,正在“应征税所得额”无法确认的情形下,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作出“简直就收入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决议(仅扣除开业税及附加),违反“就所得额纳税”这一常识性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准则,更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和《税务稽察任务规程》。七、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按次纳税,以某一两笔收入动作合联年度的应税收入总额,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关于其己驾驭的十三维公司的银行存款息金收入,并未被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这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合联规则。八、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仅查明片面应征税收入、不查明准予扣除项目,即作出企业所得税纳税决议,违反合联法则和规章。九、合联年度的扣除项目中未囊括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己驾驭的法定扣除项目,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十、违法假造纳税对象。丁海峰以为,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正在十三维公司刊绝伦年后还原其税务注册,并正在被诉处理决议中将其认定为被处理人无法令根据。十一、处理对象违法。遵循《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理法》)第三条、《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公例》(以下简称《民法公例》)第三十六条和《税收征收管造法》第四条,十三维公司正在刊出后,其公国法人资历终止,不再拥有民事权柄本领和民事动作本领。关于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的过错作法,丁海峰不毫不认同。十二、正在原形不清的情形下作来历理决议,违反《行政处理法》。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少计收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稽察结论属于原形不清。十三、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对地税发票违规动作作来历理决议,超越法律权限。遵循《行政处理法》第十五条、《税务稽察任务规程》第十条和《国度税务总局合于调节国度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畛域若干详细题宗旨知照》(国税发[1996]37号)第四条,十三维公司的相合发票是开业税发票,该类发票的管造陷阱是地税局,国税局对此没有管辖权。十四、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正在发票处理题目上违反从旧兼从轻之法律准则。本案中,十三维公司相合发票的开具属于一个接续动作,发作期间上逾越新旧两个《中华公民共和国发票管造措施》(以下简称《发票管造措施》),遵循最高公民法院合于印发《合于审理行政案件实用法令楷模题宗旨漫道会纪要》的知照(法[2004]96号)文献规则,应服从从旧兼从轻准则实行处理。十五、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作出的“税款一倍”处理过重。十六、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作出的50万元发票处理过重。本案中,十三维公司涉案发票仅为5张,系借用发票,且为真发票,且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属虚开,正在处理上应较“情节首要且组成违警”的“作恶创设发票、涉案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动作是虚开辟票乃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刑事案件为低。故哀告法院确认市国税局稽察局作出的被诉处理决议违法并予以推翻;请求市国税局稽察局担当本案诉讼用度。

  丁海峰出示证据原料1、2用以说明,行政处理原形存正在,丁海峰觉察十三处违法。该文献文号为手写,且没有签发日期;

  10.《国度税务总局合于统统促进依法治税的指挥私见》(税总发[2015]32号);

  12.《国度税务总局合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查验任务管造措施(试行)的知照》(国税发[1999]第155号);

  13.《国度税务总局合于调节国度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畛域若干详细题宗旨知照》(国税发[1996]37号);

  14.最高公民法院合于印发《合于审理行政案件实用法令楷模题宗旨漫道会纪要》的知照(法[2004]96号);

  15.《国务院法造办公室对湖北省公民当局法造办公室合于若何确认违法动作接续或延续状况的就教的复函》(公法函[2005]442号);

  16.1993年颁发的《发票管造措施》、2010年修订的《发票管造措施》;

  23.合于税务行政处理决议书签收日期的阐明,说明市国税局稽察局没有向行政决议的相对人实行投递;

  市国税局稽察局辩称,一、丁海峰不拥有行政诉讼法则则的原告主体资历,其以本人表面提起的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丁海峰不是行政动作的相对人,不是与行政动作有利害联系的公民。丁海峰仅是动作十三维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践诺配合税务陷阱对该公司的查处负担,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从未对丁海峰设定任何实际性的负担。至于丁海峰诉称的其本质缴纳罚款的情形,无论是否属实,出于何种动机,与被诉处理决议都不存正在法令上的因果联系,也就不存正在利害联系。二、丁海峰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分歧适受理条款,应予以驳回。丁海峰针对被诉处理决议于2015年12月2日向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议书》(京国税复不受字[2015]4号,以下简称4号《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议》),决议不予受理丁海峰的申请。丁海峰对上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议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正正在审理中。据此,丁海峰正在向行政复议陷阱提起行政复议后,又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歧适行政诉讼的受理条款。三、被诉处理决议原形理解,证据确凿弥漫,法令实用无误,步调合法,并无不妥。2015年3月24日,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决议对十三维公司正式立案查验,于2015年3月25日投递《税务查验知照书》,决议对该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涉税情形实行查验。正在查验中,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调取了十三维公司涉税违法动作的相合原料,对涉案相合职员实行了观察咨询,听取了该公司相合职员的陈述与申辩,并责成该公司供给文献、原料和原料。经查验确认,遵循《税收征收管造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则,认定该公司的动作组成偷税。故决议对该公司的偷税动作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行政处理;遵循《发票管造措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则,决议对该公司开具领购方与开具方不符的发票动作处以500,000元的罚款。2015年4月22日,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向十三维公司投递《税务行政处理事项示知书》,示知其税务行政处理的原形根据,法令根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议,并示知其权柄负担。遵循该公司的申请,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实行了听证会。2015年11月27日,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向十三维公司投递被诉处理决议。综上,哀告法院正在查明原形的根基上,依法驳回丁海峰的诉讼哀告。

  1.4号《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议》、行政告状书、北京市西城区公民法院《应诉知照书》,说明丁海峰已就本案所诉的行政动作向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对复议陷阱的决议不服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税务稽察立案审批表、税务查验知照书及投递回证,说明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依法对十三维公司实行查验;

  3.税务行政法律审批表、税务事项知照书及投递回证,说明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对十三维公司实行观察取证;

  4.税务行政法律审批表、2份咨询知照书、2份投递回证和2份咨询(观察)笔录,说明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对涉案相合职员实行观察咨询,正在财政管理上均未记账,未申报缴纳合联税款,酿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863,638.98元;

  5.税务行政处理事项示知书、2份投递回证、听证申请书、税务行政处理听证知照书、合于确认“所得额”的私见、合于本钱用度的情形阐明、合于征收办法的私见、合于十三维公司本钱用度情形的阐明等陈述私见、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增加阐明、税务听证讲演,说明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依法示知处理事项并实行听证会,听取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

  6.发票5份和说明4份,说明十三维公司开具的5份发票是开具单元与本质领购单元不符的发票;

  7.筹商办事合同、税务代劳营业委托赞同、资金汇划增加凭证4份、记账凭证6份、记账3份、资金划拨知照单4份、报销单3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3份、咨询(观察)笔录3份,说明十三维公司博得开业收入7,896,400.52元;

  8、对公户账对账单、中国公民银行支拨体例专用凭证4份、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对账单盘问、十三维公司活期根本账户存款、上银行营业凭证、入账知照书、征税申报表,说明丁海峰博得开业收入7,896,400.52元,正在财政管理上均未记账,未申报缴纳合联税款,酿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863,638.98元;

  9.税务稽察任务原稿(二)及合于税务稽察任务原稿的阐明,说明十三维公司对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认定的违法原形签定“情形属实”的陈述私见;

  11.合于还原十三维筹商(北京)有限公司税务注册的函、合于十三维照管筹商(北京)有限公司税收征管办法的情形的阐明,说明十三维公司系法定征税主体。

  经庭审质证,对丁海峰出示的证据原料,市国税局稽察局以为证据原料1不行动作证据利用;以为证据原料3-18均是法令根据;对质据原料20-24的说明宗旨不予认同。刊出日期没有题目,是正在刊出之日作出的处理决议,案件配景是中纪委请求必需对十三维公司实行查验,遵循查验认定十三维公司仍然是榜样的逃税。遵循法令规则,虽仍然刊出,刑事负担不解任。丁海峰是十三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丁海峰的情人请求免于丁海峰的刑事处理,允许缴纳罚款,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收取的是十三维公司的罚款。《中华公民共和国宪法》规则,任何公民和企业都有征税负担,不行以任何因由逃避缴征税款。

  对市国税局稽察局出示的证据原料,丁海峰对质据原料9有反对,认同是本人书写的“情形属实”几字,但以为并非自己兴味实在实显示,不认同文献实质。对其他证据原料确实存正在认同,对签收日期也无反对,然而对实质不认同。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丁海峰出示的证据原料2与本案无干系性,本院不予接纳;丁海峰出示的证据原料3-18为合联法令规则,分歧适《最高公民法院合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题宗旨规则》中合于证据的请求,本院不予接纳;丁海峰出示的证据原料24为丁海峰个体主见,本院不予接纳;丁海峰提交的其他证据原料和市国税局稽察局提交的证据原料合适《最高公民法院合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题宗旨规则》中合于证据形态的请求,也许说明案件合联原形,本院予以确认。

  2015年3月24日,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决议对十三维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岁月(如查验觉察此岁月以表显着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形实行查验。2015年3月25日,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向十三维公司作出税务查验知照书、咨询知照书,丁海峰签收上述知照书。同日,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对丁海峰实行咨询,并创造咨询(观察)笔录。2015年4月8日,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向十三维公司作出咨询知照书,丁海峰签收上述知照书。同日,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对丁海峰实行咨询,并创造咨询(观察)笔录。2015年4月17日,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向十三维公司作出税务事项知照书,丁海峰签收上述知照书。2015年4月22日,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向十三维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理事项示知书,丁海峰签收上述示知书并提出听证申请。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向十三维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听证知照书,2015年4月28日丁海峰签收上述知照书。2015年5月5日,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构造听证,并创造听证笔录。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作出被诉处理决议,并于2015年11月27日向丁海峰投递。

  另查,2007年11月9日,丁海峰出资设立十三维公司。该公司类型属于天然人独资有限负担公司,丁海峰为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16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造局向阳分局准予十三维公司刊出。

  2015年12月28日,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作出4号《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议》,该决议书载明:“申请人:丁海峰……被申请人: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申请人以为被申请人对十三维照管筹商(北京)有限公司作出的JW2号《处理决议书》骚扰其合法权力,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陷阱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陷阱以为:北京市国度税务局稽察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议的行政相对人是十三维照管筹商(北京)有限公司,并未对丁海峰个体作出详细行政动作,并未骚扰其合法权力。故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分歧适《税务行政复议法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规则应该受理的条款。遵循《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税务行政复议法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决议不予受理……”

  二、丁海峰是否存正在向行政复议陷阱提起行政复议后,又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歧适行政诉讼受理条款的景遇;

  本院以为,遵循《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行政动作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动作有利害联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构造,有权提告状讼。

  本案中,十三维公司仍然于2012年刊出,其动作负担担当主体的法令位置已不存正在,丁海峰动作十三维公司独一的股东是该行政动作的利害联系人,拥有对被诉处理决议提告状讼的权柄,故丁海峰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历。

  针对丁海峰是否存正在向行政复议陷阱提起行政复议后,又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歧适行政诉讼受理条款的题目。《税收征收管造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则,当事人对税务陷阱的处理决议、强造实践方法或者税收保全方法不服的,可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能依法向公民法院告状。遵循上述规则,行政复议并非针对税务陷阱的处理决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步调。《最高公民法院合于实用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说》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则,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复议陷阱决议支撑原行政动作”,囊括复议陷阱驳复兴议申请或者复议哀告的景遇,但以复议申请分歧适受理条款为由驳回的除表。本案中,原北京市国度税务局作出的4号《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议》,并非对被诉处理决议的支撑。丁海峰倘使对被诉处理决议和4号《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议》有反对,可能服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分袂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丁海峰不存正在市国税局稽察局所见解的向行政复议陷阱提起行政复议后,又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歧适行政诉讼受理条款的景遇。

  针对被诉处理决议是否合法的题目。本院以为,《民法公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则,法人的民事权柄本领和民事动作本领,从法人造造时发作,到法人终止时袪除。《中华公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管造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则,公司经公司注册陷阱依法注册,领取《企业法人开业牌照》,方博得企业法人资历。第四十四条规则,经公司注册陷阱刊出注册,公司终止。《行政处理法》第三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构造违反行政管造顺序的动作,应该赐与行政处理的,按照本法由法令、法则或者规章规则,并由行政陷阱按照本法则则的步调实践。没有法定根据或者不坚遵法定步调的,行政处理无效。本案中,十三维公司已于2012年5月16日经公司注册陷阱刊出注册,其企业法人资历彻底袪除,动作负担担当主体的法令位置已不存正在,其不应再动作行政处理的被处理对象。故被诉处理决议将十三维公司列为被处理对象,属于缺乏相应的原形和证据扶帮,应该予以推翻。

  推翻被告国度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察局作出的京国税稽罚[2015]JW2号《税务行政处理决议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国度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察局累赘(本判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正在判定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公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度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察局,住宅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海峰,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上诉人国度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察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稽察局)因税务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公民法院所作(2018)京0102行初881号行政判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正在本院审理进程中,上诉人市税务局稽察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以为,上诉人市税务局稽察局申请撤回上诉,不影响社会群多长处和他人合法权力,与相合法令规则无相悖之处,对其撤诉申请应予照准。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国度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察局累赘(一审案件受理费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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