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注销后我对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能终结吗?

日期:2021-06-30 15:04:20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因蓝天公司拖欠我的加工费45600元,我于2009年4月到法院告状。法院判我胜诉。我正在2009年10月到法院申请强造实行。11月,实行法官见告我,因为蓝天公司于8月整理刊出,我对该公司所申请的强造实行措施终结了。请问,该实行法官终结我对蓝天公司申请的强造实行的按照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实行终结的理由有详尽章程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黎民法院裁定终结实行:(一)申请人撤除申请的;(二)据以实行的法令文书被撤除的;(三)行为被实行人的公民殒命,无遗产可供实行,又无责任担任人的;(四)追索米饭钱、供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力人殒命的;(五)行为被实行人的公民因生存贫窭无力清偿乞贷,无收入源泉,又耗损劳动才气的;(六)黎民法院以为应该终结实行的其他情景。”

  《北京市高级黎民法院闭于案件中止实行、终结实行的若干章程(试行)》进一步整个了实行终结的理由。其第十三条有如下章程:“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黎民法院能够裁定生效法令文书终结实行:(一)据以实行的法令文书被撤除的;(二)追索米饭钱、供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力人殒命的;(三)行为被实行人的公民殒命,无遗产可供实行,又无责任担任人的;(四)行为被实行人的法人被刊出,且工商挂号档案中未注脚责任承担人的;(五)被实行人被黎民法院裁定揭晓崩溃的。生效法令文书被裁定终结实行的,当事人不得按照该生效法令文书再次申请实行。”

  遵循以上法令和法令注明的心灵,蓝天公司已被整理刊出,其民本事儿体职位不存正在了,不或许再对其举行强造实行,是以法院裁定实行终结是有其按照,也是合理的。当然对待你的权力能够通过公法令的相闭章程举行守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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