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湖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能否按1%缴纳增值税?

日期:2020-05-18 03:31:44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非湖北地域的幼界限征税人3-5月出卖利用过的固定资产,原策略是3%减按2%缴纳增值税,现正在是否直接服从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答:能够。凭据《》(2020年第13号)【注:“财务部 税务总局告示2020年第24号”文献已将该文献轨则的税收优惠策略实行刻期延伸到2020年12月31日】轨则,对湖北省增值税幼界限征税人,合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卖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幼界限征税人,合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卖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凭据《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闭于局部物品合用增值税低税率和轻便主见征收增值税策略的闭照》(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14〕57号)轨则,增值税幼界限征税人(除其他局部表)出卖自身利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出卖旧货,服从轻便主见遵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幼界限征税人出卖自身利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合用“3%的征收率”,以是,湖北省增值税幼界限征税人出卖自身利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得到的应税出卖收入,可省得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幼界限征税人出卖自身利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得到的应税出卖收入,能够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原题目:《非湖北幼界限征税人,出卖利用过的固定资产能否按1%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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