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决定书(贵人社派遣许决字〔2021〕23号) 日期:2021-10-05 13:13:41 浏览: 次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法定前提,遵照《劳务支使行政许可实践举措》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法则,本局断定:准予你公司筹办劳务支使生意 请你单元自收到本断定书之日起5个处事日内,持本断定书和自己身份证件(或单元信函)到本罗领取《劳务支使筹办许可证》。 如对本断定不服,能够自收到本断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黎民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断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黎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赞 赏 分享 支付宝转账赞助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微信转账赞助 微信扫一扫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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