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应否对已注销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和处罚

日期:2020-05-17 06:31:53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2009年7月至2011年6月时代,S公司多次得到中介效劳的出售收入,未开具本公司领取的发票,而是运用其他几家企业的数份发票开具给客户。

  2015年3月24日,B税务察看局决计对S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时代涉税情状实行检验。2015年3月25日,B税务察看局向S公司作出《税务检验通告书》,由S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签收。时代,B税务察看局两次对D实行扣问,并造造了扣问(侦察)笔录。

  2015年4月17日,B税务察看局向S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告书》并由D签收。2015年4月22日,B税务察看局向S公司作出《税务行政惩罚事项见告书》,D签收见告书后提出听证申请。B税务察看局按步骤机闭了听证。

  随后,B税务察看局于2015年11月27日向D投递了责令补缴税款的《税务措置决计书》。同时投递了《税务行政惩罚决计书》:依照《税收征收拘束法》第六十三条的划定,决计对S公司的偷税举止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行政惩罚;依照《发票拘束主见》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的划定,决计对S公司开具领购方与开具方不符的发票举止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往后,因不服B税务察看局的措置、惩罚决计,D以片面表面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后又向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正在履历了一审驳回告状、二审支撑原判后,D向高院申请再审。最终,高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指令中院再审本案,中院又指令X法院不停审理本案。

  正在本次审理中,通过对当事人确当庭陈述及举证、质证情状的归纳阐明,X法院确认了前述案件底细,以及“2007年11月9日,D出资设立S公司,S公司类型属于天然人独资有限仔肩公司,D为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16日,某工商分局准予S公司刊出”的底细。

  经审理,X法院本次作出的判定为:打消被告B税务察看局作出的《税务行政惩罚决计书》。

  对待本案,原告、被告两边诉争的重心有多个,而最让笔者闭怀的是“是否可对已刊出的征税人实行税务察看以及予以行政惩罚”这个题目。当然,此地点指的刊出是正在税务察看起初前就已刊出,至于正在税务察看时代,征税人工逃避措置的恶意刊出,不正在此计划。

  本案与此联系的紧张岁月轴点是:2007年11月9日,D出资设立S公司;2012年5月16日,S公司正在公司立案构造刊出立案;2015年3月24日,B税务察看局决计对S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的涉税情状实行检验;2015年11月27日,B税务察看局对S公司作出《税务行政惩罚决计书》,决计对该公司检验所属期的违法举止作出惩罚。

  正在本次案件审理时,D正在诉求中以为,B税务察看局正在S公司刊绝伦年后收复其税务立案,并正在被诉惩罚决计中将其认定为被惩罚人无公法按照。S公司正在刊出后,其公公法人资历终止,不再拥有民事权力才干和民事举止才干。

  而本次案件审理时,B税务察看局向X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有一项证据是“闭于收复S公司税务立案的函、闭于S公司税收征管格式的情状的注明,声明S公司系法定征税主体”。

  至于B税务察看局的辩护重心则是“D不是行政举止的相对人,不是与行政举止有利害闭联的公民。D不拥有行政诉讼法划定的原告主体资历,其以自身表面提起的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对S公司刊绝伦年后是否还应实行察看和惩罚这一争议根基未作申辩。

  继而,笔者通过查阅中院闭于本案“打消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行政裁定书》,找到了B税务察看局闭于“D所诉主体仍然灭失的情状下,B税务察看局作出的惩罚决计自始无效”题目标申辩定见,首要意见为:依照我国宪法划定,依法征税是全豹单元和片面的法定任务;依照国度税收“强造性、无偿性、固定性”的性子,企业不行以管束刊脱手续的办法逃避缴征税款,所以不行因为企业管束了刊脱手续而解任征税任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划定,对偷税形成的未缴、少缴税款无限日追征;依照最高群多法院《闭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详细运用公法若干题目标注脚》对“经税务构造通告申报”的注脚,没有管束税务立案的征税人爆发征税任务,税务构造同样有权对其征收税款。

  对待“是否可对已刊出的征税人实行税务察看以及予以行政惩罚”这个题目,笔者比拟承认X法院对“被诉惩罚决计是否合法的题目”的析法意见。

  《民法公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划定,法人的民事权力才干和民事举止才干,从法人设立时爆发,到法人终止时没落。

  《公司立案拘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划定,公司经公司立案构造依法立案,领取《企业法人业务牌照》,方得到企业法人资历。第四十四条划定,经公司立案构造刊出立案,公司终止。

  《行政惩罚法》第三条划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机闭违反行政拘束次序的举止,应该予以行政惩罚的,遵从本法由公法、法例或者规章划定,并由行政构造遵从本法划定的步骤践诺。没有法定按照或者不遵从法定步骤的,行政惩罚无效。

  详细到本案,S公司已于2012年5月16日经公司立案构造刊出立案,其企业法人资历彻底没落,行动仔肩负责主体的公法职位已不存正在,其不应再行动行政惩罚的被惩罚对象。

  基于此,本案被诉惩罚决计将S公司列为被惩罚对象,属于缺乏相应的底细和证据援救,应该予以打消。

  然则,必定要显明晰已刊出征税人与走逃(失联)征税人的区别。同时,咱们还应看到,对待已刊出的征税人,并非就绝对不行追缴税款和罚款,联系题目待后续撰文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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