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账”在现实经济业务中经常发生,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货品,货物直接从甲公司发货给乙公司,但是钱先由乙公司转给丙公司,丙公司再转给甲公司,丙公司的行为即所谓的“走账”。
那么三方之间关于“走账”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呢?可能出现的法律关系有如下两种:
一、甲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丙方为款项的代收人,各方法律关系如下:
1、甲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2、甲丙双方形成关于资金的委托代持关系;
3、乙丙双方形成关于资金的委托代收关系。
二、甲乙双方、乙丙双方各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各方法律关系如下:
1、甲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丙方指定货物由乙方代收;
2、乙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丙方指定货物由甲方代发。
三、“走账”法律风险
在第二种模式下,一旦乙方发生资金风险,不能及时偿付货款,那么作为承担“走账”责任的丙方,因为与甲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故形成了“已经收货,未付货款”的法律事实,进而需要向甲方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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