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越来越冷了,冬季来到了,北方的小伙伴,是不是有的家里已经开始供暖了。往年这个时候,很多单位会给员工发放取暖补贴,现在问题来了,收到的取暖补贴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么?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要搞清楚其他几个问题:
第一,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都包括什么?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二、个人所得税法中哪些津贴、补贴及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2、福利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第三、取暖补贴是否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事项?
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未明确福利费明细,但是我们可以借鉴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相关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解释)
由此看,在企业所得税上,取暖费需要列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限额内扣除。
结论:
对于取暖费是否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或福利,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务工作中,各个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一般采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或报销的取暖费在一定额度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几个例子:
北京市:《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财行〔2003〕2082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取暖费在规定标准之内的可以免税。
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度所得税问答》第五条规定,(三)取暖费补贴:目前对取暖费补贴不管是货币发放,还是实报实销,在省级标准之内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暖费补贴参照省级标准。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黑地税函〔2006〕52号)规定: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000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8〕1318号规定:3000元以内不征;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补贴的并入工资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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