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文章《不是专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原来这些发票都可以抵扣!》一文中分析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一些情况。本次我们为大家总结一下按照最新的税法规定,有哪些情况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到底哪些凭证属于不合规的凭证呢?
我们罗列了一下,一共有如下十种:
1.取得的凭证不属于法定扣除凭证。
目前法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六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取得的财政票据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未按规定开具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规格型号种类较多,不便在一张发票上开具的,可汇总开具总金额发票,同时在新开票系统中开具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里说的是必须开具,不是可选择,如果没有开具清单,那么即为不合规票据。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没有此强制规定。
3.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不合规
实务中很多企业开具发票后加盖发票专用章时任性随意,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不合规定,取得发票的人员也不仔细检查,最终导致该发票不能使用,给企业带来损失。
发票专用章不合规有如下几种情况:
①、发票上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公章、业务章或旧版的发票专用章等;
②、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或加盖多个发票专用章的或加盖一个财务专用章又在旁边补盖发票专用章的;
③、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应当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未按次规定加盖印章的,均为不合规发票。
4.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一些特定行业的发票需要在备注栏按规定备注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备注的,为不合规发票。比如: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接受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等等。
5.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6.发票上的税率或征收率不符合规定
目前最新的增值税税率有13%、9%、6%、0%四种;征收率有3%、5%两种。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选择与实际经济业务相对应的税率,在取得扣税凭证时要关注开具发票的税率或征收率是否符合现行税收法规。
例如: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生的劳务费为9%,却开成了6%的税率;兼营、混合销售不分,税率或征收率适用不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开具6%的增值税发票,却开成了13税率的发票%等等。
7.扣税凭证资料不齐全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非增值税应税应为却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如,销售方因合同违约事项,向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本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却取得了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9.发票信息不合规定
发票开票信息不准确、不正确(比如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及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不正确);票面字迹不清晰;发票打印压线、错格;发票印制代码与系统打印代码不一样等等,均属于不合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0.取得走逃(失联)等异常企业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
哪些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我们汇总了一下,主要有以下20种情况:
三、用于非正常损失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这里说的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的,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有一种特殊的损失,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比如台风、地震、滑坡、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损失,这些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此时再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就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为了体现国家对纳税人的照顾,那么这部分的进项税额不用做转出,可以抵扣。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都包括哪些内容呢?主要为以下四项内容: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四、用于简易计税、个人消费、免税项目、员工福利等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倘若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取得了专用发票,应当怎么处理呢?一帮情况下取得专票后应当在360日内进行认证,在认证的次月申报纳税的时候在申报表中的进项税额转出一栏填写对应数据,将该进项税额转出即可,账务上可不做处理;倘若有的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取得了专票以后没有做认证,时间长了在系统中形成了滞留票,引起系统预警怎么办呢?也不要慌,向税务部门做个书面说明即可。
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涉及的不得抵扣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个人消费、免税项目、员工福利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该资产兼用与上述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则可以全额抵扣。 因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发生兼用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政策选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特殊处理原则。
但是,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原因是由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涵盖面非常广,往往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没有具体使用对象。
什么是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呢?它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五、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日常居民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贷款服务利息支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为不符合增值税链条关系,按照增值税“道道征道道扣”的原则,对居民存款利息未征税,因此对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一般纳税人购买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难以准确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住宿服务和旅游服务未列入不得抵扣项目,因为这两个行业属于公私消费参半的行业,出于有利于纳税人的考虑,这两项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到此,我们对于最新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为大家就汇总完毕了,我们从增值税征税原理出发进行深入剖析,梳理了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五种情形,我们简单的总结一下:
①、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自然不得扣除;
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开具了专用发票,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③、用于简易计税、个人消费、免税项目、员工福利等项目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链条终止,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④、企业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除外;
⑤、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日常居民服务和娱乐服务,由于不符合增值税链条关系,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希望能为财务朋友们在日常财务工作中提供帮助,减少损失,降低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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