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中,按照差额计算销项税的行业是需要我们去了解的。
“营改增”后,仍然有无法通过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的行业,因此就有了差额征税的办法,已解决相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一、按照“差额”征税的行业及计税销售额的方法:
1.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注意:
(1)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为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结转下一个会计年度。
(2)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经纪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余额(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注意: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融资租赁或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融资租赁(含本金):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权利息和车辆购置税的余额(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不含本金):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支付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的利息)。
注意: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航空运输企业:
(1)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
(2)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境内航段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
5.客运场站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注意: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6.旅游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旅游费)。
注意:选择该办法计税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提供建筑服务使用简易计税方法:
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注意: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家外费用。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9.转让不动产(转让二手房):
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1)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款(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2)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款(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二、差额计税时扣除项目的凭证要求: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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