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卖买合同中,买方通常会添加“先开票后付款”条款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双方因货款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时,买方也常以卖方未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为由进行抗辩,那么,买方能否以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后期货款呢?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为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支付货款,而开具增值税发票仅是货物卖买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并无对价关系,故即使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买方也不能以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后期款项。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得到尊重。《民法典》中既然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那么在卖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买方有权以此进行抗辩,拒绝支付后期货款。
笔者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合同法上的义务,根据义务产生的基础及在合同中的地位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等。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对于卖方而言,其合同主义务为交付质量合格的货物;对于买方而言,支付对应货款则为其合同主要义务。交付货物与支付货款具有对等性,而开具增值税发票仅是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合同法上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前提必须是主合同义务的抗辩,开具增值税发票与支付货款显然不具有对等性。此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亦是卖方的行政义务,《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在卖方不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时,买方完全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并不是卖方不愿意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是卖方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买方都尚未付清,为避免损失,卖方才未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在此种买方在先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支持了买方的先履行抗辩权,显然有失公平。但笔者在处理的案件中发现,虽然买方的先履行抗辩权不被支持,但开具增值税发票毕竟也是卖方的合同义务,虽然是附随义务,但未履行也构成违约,法院往往并不会判决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利息从买方的付款节点去起算,通常会从卖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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