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是发行者为筹集资金发行的、在约定时间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并在到期时偿还本金的一种有价证券。根据债券发行的主体不同,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等。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一种债券;地方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铁路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通常又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企业或个人投资债券(本文不包括永续债)如何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债券属于金融商品范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纳税人持有债券这一金融商品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征税范围内,政策规定明确免征的,可享受免税待遇;未明确规定免征的,则应缴纳增值税。那么,免税范围究竟有哪些?36号文件附件3规定,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随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先后发布,分别明确规定: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和非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36号文件附件3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需要关注的是,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税是针对所有纳税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均免征增值税;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是作为“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的,只有特定“金融机构”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方可做免税处理。特定的“金融机构”具体是指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上述范围以外的机构,因不属于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机构”,其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无法享受免税待遇。
除了国债、地方政府债和金融债券有免税优惠政策外,对纳税人持有的铁路债券以及各类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无论是金融机构持有还是非金融机构持有,一律征收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购入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是指持有至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对持有未到期之前转让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其转让收入则不享受税收优惠。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多种产品合并计算,以最后的收益正负来确认是否缴纳增值税;不同金融商品转让的收益和亏损只能在一个年度内互抵,不得跨年抵减;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也就是说,企业投资者国债持有期间应计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消除了企业投资者国债持有期间转让国债而取得的收入中,未到期兑付应计利息收入是否可视为免税收入的争议。
对于地方政府债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011年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通知,明确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一次则将免税的范围扩大至2012年以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但企业到期前转让地方政府债券、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地方政府债券是否可以参照国债,将应计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呢?法无明确规定,因此,对二级市场转让地方政府债券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当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持有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4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对企业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债券以外的债券投资收益,均按规定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即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另据财税〔2013〕5号规定:对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买卖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所得,应当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一些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以企业债券形式筹集部分建设资金或经营性资金,如铁道部发行的**建设债券,中国建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用于自身经营的债券以及企业依照程序发行的企业债券,均不属于免税债券范畴,因此,对个人投资企业债券没有免税照顾。
四、印花税方面,政府发行债券如果征收印花税,也只能是按“借款合同”税目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但是政府发行债券时,发行人与购买债券方实际上并不签订借款合同的,因此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借款合同税目,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五、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投资债券应视管理其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同,或者说交易目的不同分别会计处理:(一)债权投资:金融资产管理的业务模式是仅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二)其他债权投资:金融资产管理的业务模式是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且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三)交易性金融资产:以交易为目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可转换债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融资产。总之,投资债券以持有到期投资为目的,在“债权投资”核算;以交易为目的,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到期投资或交易为目的同时存在,在“其他债权投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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