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通常有的两种处理方式是?
1.直接作废,即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
2.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发票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因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一、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部分退回、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色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二、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废---
直接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请注意,作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作废时间为销售方开票当月;
(2)取得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
(3)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4)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未"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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