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给笔者私信问问题的较多,正如笔者在本公众号《发刊词》中所谈到的精神,在时间精力允许的情况下,对同行进行释疑也是社会责任感和个人价值的体现,另外,税会本来就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领域,笔者目前主要进行经济方面理论的研究,能够结合实践,也得感谢各位读者的垂询。
言归正传,有朋友留言问:企业发行期权当期收到的期权费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绝大部分行业也不涉及,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尤其是对我的电脑来说,在此期间死机若干次,多年来从未有过。本回复仅供参考。
一、税法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颁布的若干政策,涉及到的期权相关规定主要是涉及到股份支付的税会政策,具体细节可参考笔者以前撰写的相关文章。这里简要提及大意:这里的期权是公司为了获取员工及其他方的服务,不是选择支付货币资金或其他实物资产,而是按照低于该公司权益工具公允价格的发行价向其发行股份,即股份支付。
对公司来说属于权益和成本费用,不涉及收入,当然也不存在对收到的员工补价缴纳所得税的问题,反而在满足条件后对权益工具公允价与收取员工补价的净成本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和抵扣。
二、更切题的分析
想必,提问的朋友所指的并不是以上的期权,而是企业收取了期权费,并承担了未来的按照支付期权费用的一方(即权利方)的要求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也就是说收取了期权费并承担了相应义务。
税法并没有对这个有明确的规定,这里仅根据相关的理论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收入的所得税纳税情况一般分为四种:
一是会计上认为是收入,税法上也认为是收入,这个没有争议,也是普遍情况;
二是会计上不认为是收入,税法上认为是收入,这个在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上比较普遍,税法要求收到时一次性缴纳所得税,会计上一般与资产折旧同步确认收入;
三是会计上认为是收入,税法上不认为是收入,这个表述不太严格,主要指各种免税或不征税优惠,比如国债利息等;
四是会计上和税法上都不认为是收入。当然这个指的是某个特定的会计期间。
另外,除了有限的和税法列举的免税或不征税收入外,都得缴纳所得税,而期权费收入并没有免税的优惠,甚至财税政策都几乎没这个概念,当然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其实问题很简单,就是什么时候缴纳。这个问题最好能分情形讨论:
1.企业无期权交易的相关资质,类似业务也不是频繁的,偶尔从事了类似于期权交易的业务,这个最好别往期权上靠,按照收取了预收账款或合同负债来对待,将来市场价格低,期权方放弃行权,则作为营业外收入,如果行权了,与后期收款合并为收入,再缴纳所得税。
2.企业有相关资质或业务频繁发生,这个就相当于混业经营了,有多个业务,应该参考金融类公司的相关处理。
大体的原则还是得有匹配性,就本问题而言,相当于以上的第4点,即税会两方面在收取期权费时都不认为是收入。就单笔业务来说,虽然收取了期权费,但还存在潜在的待履行义务,所以这个时候还不是收入,应该将权利和对应的义务统一考虑,类似于整体指定为一个金融衍生工具,最终根据整体的盈亏缴纳或抵扣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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