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有哪些法律属性(担保物权)

日期:2022-06-08 18:03:57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以及不可分性的特征,只有存在主债权债务才有可能成立担保物权,不过当主债权债务消失时,担保物权不会当然的消失,如果在财产不能在担保期间内实现其价值,则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一、担保物权有哪些法律属性

(一)从属性。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

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二)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的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三)不可分性。担保物部分灭失的,剩余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担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个部分仍各担保全部债权。被担保债权部分消灭的,债权人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部分转让或者分割的,各债权人就其分得或受让的债权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值增加的,抵押人、质押人无权请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的价值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质押人的原因减少的,担保人无义务提供补充担保。

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怎么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三、担保物权的分类

(一)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指以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和权利抵押权;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指以内容经常变动的财产为标的物而设立担保物权,如企业担保(浮动担保)等等。

(二)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定限性担保物权,担保权人取得的只是定限性的权利,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保存在设立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之手。权利移转性担保物权,是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移转给担保权人的担保权,以让与担保为其典型。

(三)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的担保物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四)以担保是否为民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凡由民法所明文规定的担保为典型担保,如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非典型担保,又称不规则担保或变态担保,指在社会交易的实践中自发产生为判例学说所认可的担保形式,如让与担保等等。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担保物权有哪些法律属性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担保物权包括的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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