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欠税而形成的税收债权,税务机关需要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费的清偿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破产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新生税收的清偿。破产企业处置资产过程中实现的税收属于破产费用范畴;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新生税收,比如破产企业在破产期间房屋出租实现的税收,属于共益债范畴。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破产清算期间的新生税收随时清偿,税务机关无需另行申报债权。
二、破产企业破产前欠税的清偿。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日之前的欠税是属于破产清算的第二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虽然税务机关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是“税”,但其征收管理参照《税收征管法》。因此,破产前的欠税是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至于“破产人所欠税款”,它是仅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人实际已产生的欠税款,还是也包括破产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以及因税务机关纳税调整后产生的欠缴税款?现行法律并未对破产人所欠税款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就会存在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税务机关在申报债权时也往往有不同的处理,有的只以企业实际申报但未缴纳的税款进行申报,有的又加上了企业应申报而未申报的部分,有的甚至还将税务稽核后的数据进行申报。
三、破产企业破产前欠缴滞纳金和特别调整利息的清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第48号公告(即《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即税款滞纳金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同其他普通债权一样,属于第三清偿顺序。
四、破产企业破产前未缴纳的税务罚款的清偿。根据2018年3月6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因此,对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之前的税务罚款应当作为劣后债,在普通债权清偿之后有结余的,仍然应当进行清偿。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2012年12月的解析——
企业破产清算中需要计算债务清偿损益吗?
在企业的破产清算中,由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毫无疑问肯定不会全额清偿债务了。此时,在破产清算中需要确认债务人债务清偿损益吗?
这里有两种观点:
1、需要确认债务清偿损益
2、不需要确认债务清偿损益
确不确认债务清偿损益的关键是,他认为债务清偿的顺序影响债权人利益。由于税务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可能产生的一个结果是,税务债权受了清偿而其他债权得不到清偿。
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我在《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11年第1期的《企业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这篇文章中就已经详细讨论过。
企业的清算分为两个层面的清算,一个是企业层面的清算,一个是股东层面的清算。而是否确认债务清偿损益属于企业层面的清算。
在企业的破产清算中,我们的结论是根本不需要进行企业层面的清算,也就是说,在破产清算中既不需要考虑资产转让损益,也不需要考虑债务清偿损益。原因就在于,企业发生破产清算已经资不抵债了。因此,从破产程序上来看,在破产时首先要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因此,普通债权人可以进行申报。但是,企业层面清算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出企业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负债只有在企业完成全部清算后才能最终确定。比如你要计算债务清偿损益,只有到所有债权人都按比例清偿完以后才能计算出来。
因此,这个企业所得税债权,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属于不确定债权,无法进行破产债权申报。而根据《破产法》规定,未申报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而不确定债权又无法申报。因此,这里得出的结论就是,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一定是在破产清算这种情况下),实际根本不需要进行企业层面的清算。因为,你即使按60号文规定计算出来应纳税额,也由于企业破产而永远无法得到清偿,又何必去清算呢?
而在破产清算中,我们要关注的是企业破产财产拍卖环节的流转税问题。企业破产财产拍卖中产生的流转税如何清偿,是否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和普通债权人一起清偿呢?这个问题很关键。我们认为,企业破产财产拍卖环节产生的流转税不属于破产债权,而是属于破产费用,属于第一清偿顺序,不仅高于普通债权,也高于有抵押债权。企业破产财产拍卖后,扣除相关流转税后的金额才能用于债权清偿。
这一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曾专门下文明确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7]340号):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该项税款是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产生的税款,其不同于破产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前形成的欠税,应作为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费用处理。
因此,对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转让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按照税法规定计征营业税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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