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会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理管理,如果财产代管人失职可以申请变更。那么财产代管人的纳税责任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这边给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财产代管人的纳税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税法中也有相应的条款,例如房产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了财产代管人在特殊情形下的赔偿责任,《房产税暂行条例》中也有精神实质类同的细化性规定,规定了特殊情形下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将承担缴纳税款的责任。如果说,民法的规定为市民社会和日常生活中的私人之间的财产权确认提供了基础性规范,那么税法的规定则定纷止争地解决了政府与私人之间的财产权最终归属。
财产代管人
二、关于财产代管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中,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二)利害关系人提起追究代管人民事责任并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诉讼请求时,追究代管人民事责任和变更财产代管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不能适用同一种程序。
(三)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而不能适用普通程序。
三、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吗
失踪人的财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因此,宣告某公民为失踪人后,首先要确定其财产的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是具有顺序性的,即首先由失踪人的配偶作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如果失踪人无配偶或者其配偶无能力代管的,就由失踪人的成年子女代管;余下类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所谓无能力代管,不仅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包括不宜代管,即没有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的能力,如需要经营性管理而没有经营性的管理能力等。对确定代管人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确定代管人;协商不成,由有争议的各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在下列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
(一)上述近亲属或朋友对代管有争议的;
(二)没有近亲属或朋友代管的;
(三)近亲属或朋友无能力代管的,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
总之,财产代管人的纳税责任包括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代为缴纳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财产代管人的纳税责任有哪些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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