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研发要掌握加计扣除要诀(税收政策规定)

日期:2022-06-18 18:04:34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实践中,企业开展研发包括内部自主研发、委托外部研发等不同的方式。委托外部进行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计算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规定并不复杂。不过,委托研发合同需要到科技主管部门办理认定登记,并须满足相应的管理要求,而一些企业的财税人员由于忽视了合同管理和认定登记等工作,导致后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不太顺畅。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看,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研发时,只要掌握了相应要诀,顺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并不难。

案例:分阶段支付相应报酬

2020年5月,南京甲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委托方,与受托方洛阳乙电器科技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该合同经河南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了《河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登记证明载明合同交易金额85万元,其中技术交易金额55万元。合同中约定,委托方将在双方确认研发方案后,支付第一阶段的设备研发技术方案服务费20万元;在样机经委托方确认后,于发货前支付样机试制费用30万元;联通联调测试服务合格后,支付第三阶段联通联调测试费用20万元;测试结束,双方确认并交付图纸后,支付研发技术服务费15万元。

要诀1:委托研发合同须认定登记

实践中,一些企业认为,相关政策文件中并无直接规定,因此,委托外部研发的合同,不需要经过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还有一些企业认为,2020年以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立项资料,需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2020年起已经停止),据此,已经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委托研发项目,无须再办理合同登记。

这两种观点都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风险。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中要求,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是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合同。同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印发,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据此,企业委托外部研发,须办理合同认定登记,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本案例中,合同已经河南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了《河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因此,委托方甲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要诀2:合同登记须符合管理规范

进行合同认定登记,须符合相应的管理规范。需要提醒的是,合同登记究竟应由委托方办理还是由受托方办理,是实务中一个比较容易混淆的问题,需要企业高度关注。

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的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二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由此可见,政策规定是很清楚的——委托境内研发的,技术合同由受托方办理登记;委托境外研发的,技术合同由委托方办理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有特别之处。以江苏省为例,以委托方身份登录“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同样可以申请认定技术合同(境内),取得技术登记编号,但无法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实务中,如果有人据此认为,委托方也可办理技术合同(境内)登记认定,并可直接按合同金额,确认可加计扣除基数,可能会产生风险,因为从税收政策规定来看,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操作规范,而且可能造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确认不准确。

要诀3:可加计扣除基数要准确

有时候,合同金额与技术交易金额之间,并不能直接画等号。

实务中,一份合同可能包含多种经济事项,同时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等多项行为,涉及不同应税项目。而经认定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详细表明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的审核意见,并明确记载技术合同的名称、数量、合同类别、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等信息,可直观地反映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金额。因此,企业应准确按照登记证明中载明的技术交易金额,确认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如果无法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不能准确区分销售货物与提供研发服务对应的交易金额,将导致无法享受增值税免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本案例中,受托方乙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合同登记。技术合同总金额虽然是85万元,但经过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交易金额只有55万元,委托方甲公司应以认定的技术交易金额55万元为基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而非合同总金额85万元。

要诀4:发票适用税率要分清

实务中,一份委托研发合同,可能涉及多个应税项目、多档税率,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的财务人员,都务必要准确区分。尤其是涉及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注意加强对发票适用税率、品目等细节的把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根据相关增值税免税规定,受托方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应开具税率栏次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实务中,很多企业开票时不太关注这一规定,认为既然不用缴纳增值税,税率栏选择“免税”或“0”税率没有什么差别,并直接在税率栏填写“0”。税率选择错误,违反了发票开具相关规定,短时间内可能没有什么影响,但后期在“金三”系统比对及纳税评估中,税务风险很大。建议企业严格遵照规范执行。

本案例中,经认定的技术交易金额为55万元,所以,受托方企业只能就此金额开具税率栏次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样机试制费用30万元未被认定包含在技术交易金额中。由于受托方已单独作价并交付相应的样件实物,针对这部分金额,受托方可按13%的税率,向委托方开具货物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诀5:做好会计处理,尽享扣除优惠

在取得相关技术交易资料及样机后,委托方的会计处理不同,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也会不同。技术交易额可以通过当期费用化,或计入无形资产并计提摊销的方式,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样机则可能计入存货或固定资产,后期根据用途不同,计入研发费用或其他相关成本。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因此,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因素影响,本案例中,技术交易认定金额为55万元,委托方如果进行费用化处理,当期可加计扣除基数为55×80%=44(万元);如果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按照当期摊销额,计算可加计扣除基数。对于委托方而言,无论资本化还是费用化,最终可享受加计金额的基数都是44万元(55×80%)。

样机交易金额则要根据后期用途来确定可加计扣除金额。如果会计上确认为存货并在后期出售,则可加计扣除金额为0,并直接结转对应收入和成本;如果会计上计入固定资产,或计入存货,并全部用于新研发项目,则可加计扣除的最高基数为30万元。

(作者单位: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

2016年11月的解答——

企业委托研发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其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同时,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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