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税务处理是?
企业资金的筹集方式有多种渠道,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资金占用、向个人集资等.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同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应做不同的处理.]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所说发生年度,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当年应付(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应当在当年扣除.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长,然后查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还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利率也不一样,各银行的浮动利率不一,为了准确掌握,应按照本企业开户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为各级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掌握较为合理,也符合新税法的合理性原则.但是,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这里应当注意:一是对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二是内部营业机构应当是指同一核算机构的内设机构间的借款,对内部借款结算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三: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例如,某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其中有关联方企业的权益性投资1000万元.又向其借款(债权性投资)3000万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确认,只对2000万元发生的利息可以扣除.而且同样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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