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专票,上月忘记申报抵扣本月还能抵扣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期限有关疑问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今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处理认证,并在认证经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而,除了归于《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未如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据有关疑问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78号)第二条的客观因素以外,未按照规则申报期限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继续申报抵扣.]
客观因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增值税扣税凭据未如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业务或许查看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材料,致使纳税人未能如期处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致使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成果通知书或稽核成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处理申报抵扣;
(四)因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许擅自离任,未能处理交接手续,致使未能如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别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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