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l)原始凭证的名称及编号:原始凭证必须有明确的名称,以便于凭证的管理和业务处理.要求编号的原始凭证,应根据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编号;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凭证填制的日期就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便于对经济业务的审查.
(3)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证明经济业务是否确实是本单位发生的,以便于记账和查账.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的名称必须是全称,不得省略.
(4)经济业务内容:完整的填写经济业务的内容,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检查其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5)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和金额:数量、单价和金额,这是经济业务发生的量化证明,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的基础.特别是大、小写金额必须按规定完整填写,防止出现舞弊行为.
(6)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填制凭证的单位或个人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人,有利于了解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
(7)经办人员或责任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凭证上的签名、盖章人,是经济业务的直接经办人,签名、盖章可以明确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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