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2021年1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了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计算基础确定,一言以蔽之:
有发票按发金额票确定,无发票按其它资料金额确定。
有会计学员问了我几个问题:
问一,如果合同、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的金额不统一,以哪一个为准?
先后顺序?平均数?最小的?最大的?请专管员选?显然都没有依据。
如果出现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还得依法来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税基础,是历史成本,是指“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所以,上述三个数据中,哪个是真正的支出金额,就用哪个。
问二,哪个真的?谁说算呢?
谁说了也不算,事实证明了算。不看谁说的,要看证据。
企业按自己对真实性的理解来判断,税务如果查账,他们自会用他们对真实性的理解来判断。
问三,如果没有合同、没有支付证明、没有会计资料呢?或者相关资料不可信呢?
注意那个“等”字,除了以上三个资料,还有没有其它可以证明“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呢?如果有,用其金额也是可以的。
问四,手一摊,如果什么资料也没有呢?或者虽然有但不提供呢?
那还查个屁的账,只能继续核定征收。
《征管法》35条规定核定征收的情况:(三)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问五,那么,转为查账征收后,如果新购资产继续没有发票,能不能继续用上述资料来确定计税基础?
这种情况,17号公告既没有规定可以,也没有规定不行。
这样,本问题又必须退回到法律上,哪个金额是“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就依哪个金额。如果合同金额就是“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当然可以用合同金额。
所以,查账征收后,如果又有资产没发票,计税基础也是以可信的支出资料确定。
这一点与这个17号公告无关。
问六,晕!按蓝老师你这样说,岂不是,就算有没有这个17号公告,也可以用合同、支付证明、会计、等资料,来得到“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从而作为计税基础?
这就是循循善诱的后果。
的确如此。
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是依法治国的典范,它不是自己随意做规定,而是把法律的规定保真地重新表述一遍而已。计税基础的确认已被《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死了,有没有发票,都这样确定。
关键问题来了!
问七,是不是说,出了这个2021年17号公告后,企业所得税扣除可以不用发票了?说明2021年17号公告后,扣除的发票政策变了吗?
想得美!
确定计税基础≠可以扣除。
这个2021年1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只是说了,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并未涉及可不可以扣除的问题。
(为了准确的回答,我先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情况排除在外,以下只针对材料、费用等的扣除。)
确定计税基础,与税前扣除,是两件事。前者是金额的问题,后者除了金额,还会涉及到具体的程序。
所以,不能得出,2021年17号公告后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发票政策变了。
问八,那请老师请明示,支出没有发票,但能确定计税基础,怎么扣除?
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只要是真实、相关、合理的支出,就必可扣除。谁也不能挑战法律。
此时的扣除,可能是两种情况。一是因为凭证缺,依《税收征管法》第35条核定征收。其计税基础可以作为核定征收时计算的一个依据。这样问题就转回核定征收了。
二是,继续查账征收。
但是,税务总局依《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授权,制作了2018年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该公告对最终没有发票的支出,作了一个扣除上的程序性规定:
“不得在发生年度扣除”。
问九,就是说,支出永远没有发票,但能确定计税基础,查账征收时,也不能扣除?
眼神这么不好?
“不得在发生年度扣除”,不是“不得扣除”。
只要是真实、相关、合理的支出,规定不得扣除就违反《企业所得法》第八条了,规范性文件怎么可能违法?
问十,支出没有发票,但能确定计税基础,查账征收,不能在发生年度扣除,那在哪年扣除?
这就要复习一下权责发生制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了权责发生制,其内容总而言之就是:“扣除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个“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就是对税务总局的授权,税务总局可以规定不遵循权责发生制的情况。
2018年28号公告“不得在发生年度扣除”的规定,正是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这个授权做出的。它只涉及扣除的程序——只规定了不得于何时扣除,只字未提能不能扣除。
问十一,就是说,只要不是发生年当年,之后哪一年都可以扣除?
是的。
2018年28号公告后,永远没有发票的情况,反而不能再按权责发生制扣除了。这种无票情况下,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进行了“除外”规定。
分析一下就是: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真实相关合理就可以扣除;按2018年28号公告,仅仅不能在发生那一年扣、且不能再遵循权责发生制。
补充一下,2009年,税务总局还专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出过规定:计税成本没有发票的金额,暂时不能扣,哪年取回发票,哪年再扣除,没有时限。
问十二,感觉怪怪的啊!
是的。
所得税政策与发票政策是两套系统、两张皮,强行缝到一起,肯定不会完美。
比较一下,增值税政策与增值税发票政策,就能缝合得天衣无缝,因为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本身就依附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定也依附于增值税发票,它们像原厂配件一样相生。
问十三,怕就怕税务人员不这样认为
是的。
永远不会有发票时,想依法进行税前扣除,是一个瓷器活,最需要的其实是胆量和水平。有时看着别人扣了没事,可能你扣就出问题。
问十四,我感觉,17号公告出来后,实务中大家会这样认为:凡核定征收期间购入的无票资产,改为查账征收后都可以通过合同等资料的金额扣除;查账征收期间购入的无票资产,依然无法扣除。
是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有时是不一样的。
附:2021年17号公告第四条原文: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来源:蓝敏说税 作者:蓝敏
企业所得税核定改查账后,原有资产的计税基础,无需考虑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情形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原有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有观点认为,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对于原有资产的计税基础不能提供发票的,如属于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应要求对方补开发票,以发票确认计税基础;如发票遗失的,按遗失发票的相关规定处理取得复印件等凭证确认计税基础;因对方注销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才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我们认为不管是主动不要发票、对方确实不能开具发票、发票丢失等,只要是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就可以适用17号公告相关规定,就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无需考虑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无需考虑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的相关规定,但需要遵循真实、合理的原则。
17号公告相关政策的目的是便于核定征收改查账企业规范核算,依法纳税,保护其合法税收权益,遵循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以票控税的环境下,是给此类企业的一个特殊处理规定,改为查账后新购置的资产自然不能依次处理,需按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的管理办法来执行。
17号公告相关条文本身并未对原有资产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做应取得而未取得的种种规定和限定,仅仅是区分了能够提供和不能提供两种情况,政策实际执行不应人为设限,否则是对17号公告适用范围的人为缩小,属于曲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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