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投资可分为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所谓混合性投资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企业取得混合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利息收入还是股息收入?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明确:同时符合五项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即比照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税喵提醒:
符合条件的混合投资业务,依照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分两个环节进行所得税处理,其中混合投资持有环节比照借款业务处理,收回环节比照债务重组业务处理。依照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混合投资按上述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应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税喵提醒:
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对混合投资的所得税处理未区分境内、外投资者。针对境外投资者,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针对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混合投资,如果符合上述五个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1.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2.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1、2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税喵提醒:
1.境外投资者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虽然在混合投资的持有环节支付的利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但在收回混合投资环节,仍应适用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即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境内被投资企业在向境外投资者支付利息,应按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预的所得税。
2013年10月的解析——
企业混合型投资收益应交纳所得税
近日,山东省一家物流公司到当地国税局征管部门咨询。该公司于2012年9月向一棉纺企业投资700万元,期限5年;棉纺企业自主经营,每年向物流公司支付60万元的固定利润,第五年末棉纺企业归还投资本金。2013年棉纺公司在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仍于9月份支付固定利润60万元。物流公司取得的固定利润是否可以按取得红利享受免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确有投资收益免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出,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见,适用投资收益免税规定的投资仅为直接投资,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是鼓励企业进行直接投资,参与生产经营,而该物流企业并不参与棉纺企业经营,并在棉纺企业亏损的情况下仍收取固定利润,不属于直接投资,因此不能适用投资收益免税的规定。
从该物流企业投资的特点来看,该项投资业务应该属于债权投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41号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通过对照第41号公告逐条分析,物流企业对棉纺企业的投资应适用混合型投资的规定,即应该将取得的60万元固定利润视为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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