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称的校办企业不是指所有的校办企业,而是指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在1994年1月1日以前举办的校办企业。它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如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1994年1月1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法享受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3.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育科研方面的,不征增值税。
2.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在财政部规定的期限内可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按规定先纳税,全年经营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增值税。
3.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
另外,下列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这是因为这些企业并不是由学校出资自办的。
2.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3.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这些企业的收入不完全归学校所有。
4.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这些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照章纳税。
5.学校在原有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这些企业不符合校办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三个条件。
6.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这些企业一般不是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7.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这体现了消费税调节生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设置原则。
8.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用于本校教学还是科研,均不能免征增值税,或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9.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三个条件,应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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