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对于该原则该如何理解呢?
举例:]
接上例,假设A企业2024盈利,有应纳税所得,根据"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首先弥补2014年发生的亏损,之后再弥补2019年发生的亏损,而不是弥补2015年发生的亏损.该原则有利于企业以后年度有盈利时,用以后年度的盈利所得最大可能的在税前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从而最大可能的享受亏损抵税的优惠.
变化二:增加弥补亏损企业类型
"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企业应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选择 "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的,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
附: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
变化三:新增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填报说明规定,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由此可知,企业如果有境外所得,可以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
超过五年的未弥补亏损怎么处理?
超过五年的未弥补亏损,后期有盈利的话,税法不允许继续弥补亏损,不用做任何处理,就是单位的实际亏损额了.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但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仍可继续弥补亏损.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也就是说,核定征收年度也计算弥补亏损年度.核定征收期间的亏损也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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