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相关政策规定
软件生产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自2011年1月1日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5)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6)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7)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二)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2. 享受“免二减三”政策
预缴期报备资料:
(4)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5)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6)动漫企业获利年度及减免情况表。
3.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政策
(7)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8)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政策的,实行简易备案管理,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提交(1)—(3)项或者(7)—(8)项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享受“免二减三”等政策,实行纳税人享受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可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4)—(5)项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补充报备资料(6)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由纳税人自主享受,纳税人可据实进行税务处理,但职工培训费用支出等凭据应留待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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