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处理
企业采用赊购、分期付款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如果购买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该项购买合同或协议,实质上就具有融资性质,购入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不能简单的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而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来确定。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之和与现值之间的差额,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余部分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差异分析
企业具有融资性质的外购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时因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差异,并对所得税产生影响。
【例题】宜城公司2018年1月1日购入需要安装的生产用设备一台,合同约定设备总价款600万元(不含增值税),分三年等额支付,每年末支付200万元,增值税款78万元在交付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次性支付。宜城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安装完工并交付使用,累计发生安装费2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4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假设宜城公司采用的折现率为8%,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解析】宜城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2018年1月1日购买设备时:
购买价款的现值=2 000 000×(p/a,8%,3)
=2 000 000×2.5771
=5 154 200(元)
总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
=6 000 000-5 154 200=845 800(元)
借:在建工程-xx设备 5 154 2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845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80 000
贷:长期应付款 6 000 000
银行存款 780 000
日期 分期付款额 确认的融资费用 应付本金减少额 应付本金余额
① ② ③=期初⑤×8% ④=②-③ 期末⑤=期初⑤-④
2018年1月1日 5154200.00
2018年12月31日 2000000 412336.00 1587664.00 3566536.00
2019年12月31日 2000000 285322.88 1714677.12 1851858.88
2020年12月31日 2000000 148141.12 1851858.88 0
合计 6000000 845800.00 5154200.00 0
②交付安装,并支付安装费时:
借:在建工程-xx设备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200 000
③2018年12月31日,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确认融资费用=5 154 200×8%=412 336(元)
借:在建工程 412 33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12 336
④2018年12月31日,结转固定资产成本、支付第一期设备款:
借:固定资产-xx设备 5 766 536
贷:在建工程-xx设备 5 766 536
支付设备款:
借:长期应付款 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000
⑤2018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 766 536元,按照税法规定其计税基础为6 200 000元,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433 464元(6200000-5766536),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
433 464×25%=108 366(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8 366
贷:所得税费用 108 366
⑥2019年年末,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支付第二期设备款、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确认融资费用=【5 154 200-(2000000-412 336)】×8%=285 322.88(元)
借:财务费用 285 322.88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85 322.88
支付第二期设备款
借:长期应付款 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000
2019年年末,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019年应计提折旧=5 766 536/4=1 441 634(元)
借:制造费用-固定资产折旧 1 441 634
贷:累计折旧 1 441 634
注意:
2019年度,会计上确认了285 322.88元财务费用和1 441 634元制造费用(假设生产产品全部销售),共计影响当期损益1 726 956.88元。
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费为:6200000÷4=1 550 000(元)
差异=1 726 956.88-1 550 000=176 956.88(元),该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固定资产后续计量过程中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对所得税的影响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176 956.88×25%=44 239.22(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4 239.22
贷:所得税费用 44 239.22
同时,2019年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分别为:
账面价值=5 766 536-1 441 634=4 174 902(元)
计税基础=6 200 000-1 550 000=4 650 000(元)
差异=4 650 000-4 174 902=325 098(元)
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325098×25%=81 274.5(元),比期初数108 366元小了27091.5元,应予以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 27091.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7091.5
⑦2020年年末,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支付第三期设备款、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确认融资费用=845 800-412 336-285322.88=148 141.12(元)
借:财务费用 148 141.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48 141.12
支付第三期(最后一期)设备款:
借:长期应付款 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000
至2020年末,设备款已经全部付清,未确认融资费用已经无余额。
2020年年末,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020年应计提折旧=5 566 536/4=1 391 634(元)
借:制造费用-固定资产折旧 1 391 634
贷:累计折旧 1 391 634
注意:
2020年度,会计上确认了148141.12元财务费用和1 441 634元制造费用(假设生产产品全部销售),共计影响当期损益1589775.12元。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费为:6200000÷4=1 550 000(元)
差异=1589775.12-1 550 000=39775.12(元),该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固定资产后续计量过程中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对所得税的影响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39775.12×25%=9943.78(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 943.78
贷:所得税费用 9 943.78
同时,2020年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分别为:
账面价值=5 766 536-1 41 634×2=2 783 268(元)
计税基础=6 200 000-1 550 000×2=3 100 000(元)
差异=3 000 000-2 783 268=216 732(元)
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216 732×25%=54 183(元),比期初数81274.5元(108366-27091.5)小了27091.5元,应予以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 27091.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7091.5
⑧2021年年末,设备款已经全部付清,未确认融资费用已经无余额,计提当年固定资产折旧:
2021年应计提折旧=5 566 536/4=1 391 634(元)
借:制造费用-固定资产折旧 1 391 634
贷:累计折旧 1 391 634
注意:
2021年度,会计上确认了1 391 634元制造费用(假设生产产品全部销售),共计影响当期损益1 391 634元。
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费为:6200000÷4=1 550 000(元)
差异=1 550 000-1 441 634=108 366(元),该差异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前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其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108 366×25%=27091.5(元)
借:所得税费用 27091.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7091.5
同时,2021年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分别为:
账面价值=5 766 536-1 441 634×3=1 441 634(元)
计税基础=6 200 000-1 550 000×3=1 550 000(元)
差异=1 550 000-1 441 634=108 366(元)
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108 366×25%=27091.5(元),比期初数54183元(108366-27091.5-27091.5)小了27091.5元,应予以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 27091.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7091.5
⑨2022年年末,计提当年固定资产折旧:
2022年应计提折旧=5 766 536/4=1 441 634(元)
借:制造费用-固定资产折旧 1 441 634
贷:累计折旧 1 441 634
注意:
2022年度,会计上确认了1 391 634元制造费用(假设生产产品全部销售),共计影响当期损益1 391 634元。
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费为:6200000÷4=1 550 000(元)
差异=1 550 000-1 441 634=108 366(元),该差异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前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其对所得税的影响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108 366×25%=27091.5(元)
借:所得税费用 27091.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7091.5
同时,2022年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分别为:
账面价值=5 766 536-1 441 634×4=0(元)
计税基础=6 200 000-1 550 000×4=0(元)
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数27091.5元(108366-27091.5-27091.5-27091.5)予以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 27091.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7091.5
至2022年末试算平衡如下:说起企业所得税如何在税前扣除,很多财务人脑海中第一反应就是凭发票扣除了,这样的认识当然是不全面的。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哪些支出不需要凭发票扣除,我们可以分以下三大类来逐项看看:
一、在境内发生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境内支出,如果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凭发票税前扣除的,这样的情形有很多,常见的不需要发票的支出有:
(一)工资薪金支出
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所以对于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只需要提供工资表、转账或现金发放证明、办理了扣缴个人所得税既可以税前扣除。
(二)发放福利金、抚恤金、职工困难补助等
公司逢年过节向职工发放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这些支出也不需要取得员工开具的发票,提供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果是超过工资薪金14%的限额标准发放的福利费,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三)差旅费津贴
支付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补助不需要发票,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自定的差旅补助标准应当合理、符合经营常规。
税前扣除时,需要有差旅费报销单,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证,如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出差的证明材料。
(四)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上述支出按会计规定核算,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不需要提供发票。
(五)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支出
企业发生的各项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提供发票。
(六)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企业如果遇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这项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
凭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就可以税前扣除。
(七)现金折扣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现金折扣是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尽快付款而提供的一种债务金额的折扣。它和原始销售业务无关,只和债权债务结算有关,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不需要发票,应当以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部分在境内发生且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
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大部分是需要凭发票扣除的,但也有一些例外,具体如下:
(一)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只有三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个人;三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例】a公司租用了某政府机关的房屋,那么a公司可以凭政府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也可以凭收款凭证、租赁合同、银行付款单据等证明真实性,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细节,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二)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也就是说,5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业务不需要发票税前扣除,只需要凭借对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三)特殊情形下无法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四)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接受劳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这里,对于“劳务“的理解: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解读:六、劳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也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増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五)租用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适用水电气等分割单的前提必须是发生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没有租赁这个大前提是不能使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例】a公司将自有房屋全部租赁给b公司,这种情况下,b公司使用的水、电等可以凭a公司开具的转售水电费发票税前扣除,也可以凭a公司开具给b公司的水电分割单税前扣除。28号公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包括单一承租方这种情况。
(六)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支付利息
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按发债时的约定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流程是公司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上交所账户,再由上交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在此过程中,发债公司不知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支付利息时也无法取得发票,只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税前扣除呢?
北京税务局答复:企业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虑到中国结算转给投资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获取收息企业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实际情况,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结算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
三、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对于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支出,发票有也可以,没有也可以,没有硬性规定。
2019年5月的解读——
不需要发票也能税前扣除的情形总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来,一直有人问这样的问题,老师,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哪些情况可以不用发票就可以实现税前扣除呢?
情形一: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注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只有三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个人;三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例】a公司租用了某政府机关的房屋,那么a公司可以凭政府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也可以凭收款凭证、租赁合同、银行付款单据等证明真实性,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细节,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至少三项相关信息。
情形二: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注3】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注4】但要注意细节,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至少四项相关信息,例如职工食堂购买蔬菜等。
情形三: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二条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情形四: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注6】类似这种情况当时没有取得发票或者开据错票去补开、换开时,对手交易方出现了特殊状况,比如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这四种情况。
【注7】没有发票,那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才能实现税前扣除呢?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交易对方只有在出现特定四种情况下,购买方企业才可以不用发票税前扣除。
情形五:凭劳务分割单及相关资料在税前扣除。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8】对于“劳务“的理解: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解读,六、劳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也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増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情形六:凭水电气等分割单及相关资料在税前扣除。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9】适用水电气等分割单的前提必须是发生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没有租赁这个大前提是不能使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例】a公司将自有房屋全部租赁给b公司,这种情况下,b公司使用的水、电等可以凭a公司开具的转售水电费发票税前扣除,也可以凭a公司开具给b公司的水电分割单税前扣除。28号公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包括单一承租方这种情况。
固定资产借方发生额5 766 536元-累计折旧2019年至2022年4年贷方发生额合计5 766 536=0;
未确认融资费用借方发生额845 800元-2018年至2020年3年贷方发生额845 800元(412366+285322.88+148141.12)=0
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发生额=108366+44239.22+9943.78=162 549.00;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方发生额=27091.5×6=162 549.00,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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