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询问:建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的不同项目之间进项税可以交叉抵扣吗?
增值税是以每个增值税纳税人为纳税主体。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其销项税额是其所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的销项税额之和,而进项税额是其所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和,其一个纳税期(月或季度)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笔者至今也未找到要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按每个工程项目来单独计算其进项税额、分别抵扣销项税额的税收政策规定。
现行税收政策只要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对于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按照建筑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对于诸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也只是要求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而从未要求按不同建筑工程项目核算进项税额,更无要求以不同建筑工程项目的进项税额分别各自抵扣销项税额的规定。
当然,也应注意到,不要求按某项经营项目、应税行为来单独计算其进项税额,即以所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和作为当期进项税额,并不代表所有应税行为(经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都能抵扣销项税额。税收政策就明确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还有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以及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某项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如某辆汽车)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可见,即便是有建筑工程项目涉及到符合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也只是需要正确划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不得抵扣的当期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对前期已经抵扣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等会计处理,而非所谓“按项目核算进项税额”。
总之,同一个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不同项目之间进项税额,不存在是否可以交叉抵扣的问题,因为本来就不存在按项目分别抵扣的计税方法,自然也就更不存在交叉抵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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