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出台新政策,深圳所有类型的公司均可设置“同股不同权”,于是乎财税界人士认为这里面税收筹划的空间巨大。
所以我今天就虚构“法外狂徒张三”和罗老师的故事,讲讲同股不同权下的纳税筹划。以下故事有点长,且一上来不会直接讲同股不同权的涉税事项,有心的读者切莫着急,请慢慢读下去。
张三成立的“张氏集团”,看到深圳出台同股不同权新政,投资1000万在深圳注册成立“法外狂徒公司”,因张三被罗翔老师在网络上“追杀”,导致“法外狂徒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所以张三出于花钱消灾的想法,决定出售“法外狂徒公司”70%的股权给罗翔老师。
张三找到罗老师说:“法外狂徒公司因你而起,目前经营遇到困难,但未来发展空间巨大,就公司那栋楼增值空间极大,所谓解铃还需系铃人,希望公司经过罗老师运作,可以由黑转红”
经过了解“法外狂徒公司”目前公允价值为一个小目标(一个亿),罗翔老师获得法外狂徒公司70%股权,需要支付转让价格7000万。
但是“张氏集团”的会计一算,张氏集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75万(7000-1000*70%)。于是张三找到公司会计说,这个弄肯定不行,交税要交死,能否有筹划办法?
公司会计说:“我从一本纳税筹划大全的秘籍书中找到一计”。张三家的会计把具体筹划方法和张三解释了一下。
首先“法外狂徒”公司以平价卖股权70%给张三,然后张三把这部分股份卖给罗老师。于是乎股权转让从所得税转让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5%立马变为20%。
“张氏集团”的会计屁颠屁颠的,把以上纳税筹划方法,给左岸金戈老师说了下,左岸金戈说:“这种筹划存在一个问题,“法外狂徒”公司平价转让股份70%给张三个人,这种平价转让不符合税法规定,所以“法外狂徒”公司就需要缴纳1575万,然后张三再卖给罗老师不需要缴纳。这哪里是纳税筹划呀,所以这种策划是行不通的。”
“张氏集团”的会计听完左岸金戈老师解释完,满是疑惑的说:“我以前参加一个财税培训,说什么利用“不公允增资”可以进行税务筹划”。
左岸金戈老师听到不公允增资,微微笑了笑说到:如果你要利用这个办法来搞税收筹划,也不是不行,我给你说一下”
首先张三以个人名义对“法外狂徒公司”公司增值2340万,增资后张三占“法外狂徒公司”70%。
然后张三与罗老师协议转让其取得的70%股份,股权转让价格8638万,股权转让成本3000万元,由于个人所得税为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8638-2340)*20%=1259.6(万元)。
这种模式下比之前少交税315.4万(1575-1259.6)。
画外音:股权转让价格8638是怎么来的?公允价值一个亿,增资2340万,转让70%股份,因此价格是8638(12340*70%)
“张氏集团”的会计听到这个消息,飞奔至老板办公室:“老板啊,我有一计,可以节税315万”。老板一听节税三百多万,啪的,很快呀,站了起来。老板接着说:“那节税后,还要缴纳多少税?”,会计说:“节税后,还需要缴纳1259.6万”。
老板一听怎么还要交税一千多万,说:“市面上不是有什么一秒钟节税几十亿的纳税筹划书籍吗?就没有一秒钟节税几十亿的办法吗?给财务部几天时间了,都多少秒了,还要缴纳这么税?”
“张氏集团”的会计哭丧着脸,又找到左岸金戈老师说老板可以接受百万的税款,听不得千万的税款。左岸金戈老师说:“前面和你说的那个筹划办法,实际操作是有风险,因为税局可能认为不合理,就是要你纳税,而且实际中有的企业真的被征收了。”
左岸金戈一听老板要税款降到百万,这也不是不可以。
第一步要张三在西藏成立一个“西藏亡命天涯公司”,然后以“西藏亡命天涯公司”对“法外狂徒公司”增资2340,增资后“西藏亡命天涯公司”占“法外狂徒公司”70%份额。
第二步“西藏亡命天涯公司”和罗老师签订股转协议,罗老师获得“法外狂徒公司”70%股份。
股权转让价格8638万,股权转让成本2340万元,由于西藏为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8638-2340)*15%=944.7(万元)。这种模式比最开始模式节税630万(1575-944.7)。
画外音: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动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西藏注册并经营的各类企业。不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限制性行业。第三条西藏自治区的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
正所谓老板们听不得交税一千万的,通过以上筹划,交税九百多万,听上去不是千万税额了。如果只是纳税筹划只是写方案,那以上就是一个方案。
张三把这个方案和罗老师一汇报,罗老师说:“以后我就不在网上“追杀”张三了。但是你们这个方案也存在欠妥的地方,尤其是在实务中各地方不公允增资理解不同,执行可能会不一样。”
画外音:毕竟罗老师是法律人士,对于股权事项还是清楚的。也就是“法外狂徒公司”,最后股权架构为,罗老师以自然人占股70%,“张氏集团”占股30%。
事情如果到这就结束啦,那故事肯定和本文标题没有一毛钱关系。而且故事开头张三也没必要听到深圳同股不同权新政,就成立法外狂徒公司。所以张三到底想干嘛?这个故事又和深圳新政有什么关系?
张三找到罗老师说:“我知道你们文化人,是站在公平正义来做这个事情的,罗老师您肯定不在乎法外狂徒公司这点股份,你是为了将法律之光发扬光大,就如同你的圆圈正义书籍一样,你们这些人最任何事情钱是次要的,改变社会才是你们首要考虑的”。
画外音:张三这一说,文化人罗老师就不好意思了,脸都红了。其实张三转让股权70%给罗老师,只是为了在外人看起来“法外狂徒公司”,是罗老师控制的,也希望因此法外狂徒公司通过罗老师这么一洗,就可以由黑变红,转型为正能量的流量公司。
罗老师听完张三夸赞,于是连忙摆手说:“过奖了过奖了,我们只是一粒微尘,如果这个微尘能够让大家看到法律之光,那是最好的”。
刚说完这句话,张三立马接下话:“我从多方了解,如果后续法外狂徒公司的分红,罗老师需要缴纳很多个税,但是我们可以采用不公允分红的办法,来化解个税”。
啪,很快呀,张氏集团的会计把不公允分红协议,给罗老师打印出来了。不公允分红约定:张氏集团占法股法外狂徒公司30%,享受分红70%;张三占股法外狂徒公司70%,享受分红30%。
罗老师心想好家伙,张三这是有备而来呀,前面铺垫这么多,在这等我呢。看来法外狂徒依旧是狂徒呀。
罗老师想着,“法外狂徒公司”前期是因为自己的“宣传”名声变丑。但是如果能否通过后续改造,打造为一个正面典型,于法律于自己也是一件幸事。
对于不公允分红,张氏集团会计还是想请左岸金戈老师把关一下。张氏集团会计把不公允分红事项以邮件发给左岸金戈老师,左岸金戈回复了以下邮件信息。
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非上市公司的“同股不同权”制度。2021年3月1日起,深圳所有类型的公司均可设置“同股不同权”。最近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将“同股不同权”扩大至深圳注册的所有公司。
消息出来后,很多人说这里面有税收筹划的内容,很多企业可以大战旗鼓的搞不公允分红筹划了。
其实不公允分红一直以来是一个税收争议话题,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从法条可以看出对于不公允分红是否属于免税股息并没有明确,这也导致了总局和各地不同的答疑口径。
主张不公允分红可以免税的,站在公司法解释角度,既然《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全体股东或公司章程另有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且该公司股东会已经通过决议的,股东不按照股权比例取得的股息都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哪怕是超过股权比例的股息部分。
主张需要缴纳的,按比例享受免税股息,认为对于超过股权比例分得的股息部分,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有从税收申报表分析,税总所便函[2015]21号,其中对于表a107011的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的填报说明由原来的“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
76号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版)”第三项股息红利免税备案备查资料中明确: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所以就算从公司法角度,从深圳“同股不同权”政策角度,从申报表角度,并不能直接认为不公允分红就可以完全免税,一是具体执行税务机关还是存在自己的理解,二是从税收征管相关规定,以及反避税规则角度,税局仍然对于不公允分红,可以利用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因此有人也认为,对于不公公允分红,税企业需要从,基于交易的实质,对交易的实质进行定性,然后在定性的基础上不公允背后的真实目的。所以深圳同股不同权政策出台,并不能代表不公允这种筹划手段就没有任何风险,具体还要在具体业务中,税企之间的沟通,以及具体执行。
会计将意见转达给张三时,张三说:“不要给我分析什么过程,我只要结果;也不要和我扯什么税法理论和政策,我只要交多少何时交”
大概天底下的老板都是如此吧,交个税的事情还有什么不确定的吗?还有什么理论和实务的差异?还有什么各地执行口径和税务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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