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新无形资产为什么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问题:三鑫无形资产为什么不确认递延所得税?既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那么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有什么意义?
回答:
所谓“三创”,应该是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如企业新开发的三项无形资产可按税法规定扣除;但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加抵扣并不是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的区别。
比如某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如果研发过程中的所有支出已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计税依据仍为100万元。
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后、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本准则第四条、第九条规定的自满足时起至达到预定目的时止所发生的费用总额,但前期已经支出的费用不予调整。
所以,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如果税前扣除凭证没有问题的话,其计税基础和会计成本一般是没有区别的。
至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后期摊销,可以加计扣除应纳税款,是永久性的差额。
如前述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税依据和账面价值均为100万元。如果是制造业,可以100%扣除。税前扣除总额200万,会计摊销100万。两者总会相差100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条:应纳税款或可抵扣款存在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此,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所产生的永久差额,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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