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怎么弥补亏损?
企业亏损可以由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弥补对象仅适用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核定期间,由于企业对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不能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企业的盈亏不能真实地反映,因而核定期间的亏损也就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这样,企业先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在核定期限内不再允许弥补.再由核定征收改回查账征收,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限内,查账征收年度的亏损允许继续弥补,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不得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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