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2019年送一名高管赴北京大学就读emba,学费40万元,取得学校的学费收据,财务人员在处理中已经计入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请问能否在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列支扣除?
分析:
1、这究竟是不是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国家11部委(含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如下: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看起来这笔费用可以界定为第六项: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但真的是这样吗?
2、学历学位教育不得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在上述文件中还有一个特别条款规定:
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这一条的逻辑很清楚,学历、学位是一种特殊的个人教育认证,和个人无法分割,个人离开也将带走个人学历和学位,因此这属于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能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那么在案例中的emba学费需要进一步了解是否属于学历学位教育,如果是有正式学历或学位的,就不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如果没有,只是一种非学历学位培训,则可以计入。实务中两种可能性都有,需要财务人员判断清楚。
3、不能列入职工教育经费的培训费怎么办?
如果属于学历学位教育则不能列入职工教育经费,即使列入,也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的风险。那应该放入哪里?按照上述文件和分析的逻辑,既然是个人应当承担的支出,则属于非货币奖金,并入当期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4、emba学位教育的再思考
前面的分析已经有了结论,但这样做真的就合理吗?提出以下再思考供大家参考:
——emba本身是一种实践性非常强的管理培训体系,和普通的学历学位教育完全不同,尽管一些规范的emba也会有正式学位,但对于上学的人来讲,这个学位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管理实践能力的提升,因此emba的学位其实已经意义不大;
——企业愿意送高管参加emba学习,并不是单纯个人奖励,甚至很多高管个人并没有很高的学习愿望,企业处于自身提升管理能力的考虑很多时候还会要求高管必须就读,从这个角度来看,完全是为了企业,而不是为了个人;
——这样来看,对于一个看轻学位,看重能力的外部培训,不允许计入职工教育经费真的好吗?上述11部委文件是2006年发布的,距今已经十余年,整个企业现状、教育机构现状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死扛学位教育一个标准并不合理。实务中很多企业也的确将这部分支出计入了职工教育经费并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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