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供暖费“直接收款or预收货款(增值税纳税义务)

日期:2022-08-08 21:17:46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问题】供热企业在供暖期前全额收取供暖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一直按预收款处理,在供暖期内分期确认增值税收入,请问老师,此种情况,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到底是按预收款方式处理,还是按直接收款方式处理?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两种方式都是先收款后发货,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只对纳税时点做了规定,却没有对什么是直接收款方式,什么是预收款方式做解释说明。

大浪淘沙,沉淀是金。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里总能寻到答案:本条强调了“不论货物是否发出”,也即对于先收款后发货的情形,也属于直接收款,而不属于预收货款。从征税的原则来看,税法要解决的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问题,具体如何运用税法,最根本地还是取决于购销双方订立的合同,因为在法治社会里,合同是标注购销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

如果按照“判断直接收款和预收货款行为的依据在于双方订立的合同,在合同中确定了的付款结算方式,一般就是适用税法的首要依据。“的原则,供热公司与用户签订供暖合同,在合同中确定了付款结算方式是预收款,则按预收款处理;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即便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应按直接收款方式处理。可这样想的同时又觉哪里不妥,毕竟热力产品是一种特殊的货物,企业收款时实际产品尚未生产。

重新回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总的原则是在条款并列的情况下,允许纳税人选择,也就是说,在个别条款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某几个时点中的一个时点,只要达到了其中一个时点就必须确认纳税义务,但选择哪个时点是纳税人的权利,并不必须是最早发生的那个时点。“

供热企业在供暖期前全额收取供暖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既可按预收款方式,又可按直接收款方式,此种情况应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税务机关也应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确定处理。

浅析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时间 <丁少华>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收到预收款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是预收款到底纳不纳税?什么时间纳税?现在好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可能还有点迷糊,特别是营改增企业的财务人员,笔者在此跟大伙探讨一下预收款到底什么时间纳税,避免延迟纳税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其实,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都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或服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上述规定中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以下结合案例就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详细的说明:

案例1:

甲公司为工业制造企业,与乙公司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下:签订合同时乙公司预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甲公司收到货款1个月后发货。甲公司预收的100万元货款何时纳税?

政策依据及处理方式:根据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甲公司收到货款100万元时纳税义务未发生,不需要进行税务处理,直接挂预收账款即可。甲公司该笔业务真正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个月后货物发出的当天。

案例2:

某城市小区,既有沿街商铺也有住宅,甲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6年6月份,共收取物业管理费30万元,其中收取6月份及前期物业管理费20万元(已开票),预收下半年物业管理费10万元(其中3万元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甲公司收取的30万元物业管理费何时纳税?

政策依据及处理方式:根据规定,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甲公司收取的6月份及前期物业管理费20万元,符合已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的条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物业管理费的当天;甲公司预收下半年物业管理费中已开具发票的3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甲公司预收下半年物业管理费中未开具发票的7万元,因收取时未发生应税行为,收取时不纳税,后续发生应税行为时分期纳税。

案例3:

乙公司承包了某道路的施工业务,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公司预付前期工程费100万元,乙公司预收的前期工程费何时纳税?

政策依据及处理方式: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乙公司收到的前期工程费100万元,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的当天。

通过对以上三个案例的分析,对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体分析如下:

一般情况下,预收款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是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的,如发货、提供应税服务等,即收钱不纳税。特殊情况: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的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特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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