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收入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得出自然人取得的担保收入无需征收增值税的结论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新的74号公告将担保收入列入个税法下的偶然所得,而非劳务报酬所得或者利息所得,很快就有业内人士得出结论,个人取得担保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用个人所得税的税目适用来判断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本身就是缘木求鱼,南辕北辙的事情。个人取得担保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应税销售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当然应该由增值税的政策制度说了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 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个人取得担保收入是否在此列呢?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这里的财务担保虽然没有具体解释,但是通常所称的融资担保应该属于典型的财务担保。
根据上述信息判断,个人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担保收入属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
举例:自然人王喜为所在的公司提供对外融资担保,收入担保报酬103万元,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文等增值税制度规定,需要缴纳103÷(1+3%)×3%=3万元增值税。(暂不考虑增值税的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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