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要扣除折扣金额入账处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因此,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如果销售方能提供以下资料,应允许在税前扣除:
1.注明了折扣标准、折扣率的销售合同或协议;
2.有根据合同或协议开具的折扣结算单据;
3.有银行支付凭证,确保收、付双方在账面上明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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