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一件股权转让通过阴阳合同避税的案子,因为现在有很多当事人都会来咨询这方面的一些问题,所以我觉得还是很有必要把这里面的来龙去脉跟大家说说的。
首先明确一下,为什么有很多人做股权转让会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来避税?其实这件事可以分拆为两个问题:
一是为什么很多老板喜欢做股权转让?
现在我们知道市场不景气,很多企业也面临转型,因此就有很多的地产面临转让、拍卖等,当然如果直接通过不动产转让的方式就会涉及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所得税等各种税费,目前不动产的市场增值额又很大,所以实际上不动产直接转让的方式会让交易双方的税负很高,我之前办司法拍卖工业地产的案件时测算过税负,拍卖价4000万左右的一块工业地产,差不多要缴纳880万的税,税负率高达22%。那怎么办?老板们就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转让不动产,这样原来需要缴纳的各种资产转让环节的税费就变成只有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0%,企业所得税25%)和印花税了,这样就可以省很多税。这个也是目前市面上很多企业喜欢做股权转让的一个大前提。应该说这种税务筹划方式是合法的,税务局也是认可的,只是对于股转双方来说,其中的法律风险会很不一样,因为是公司股权的话就需要考虑公司负债情况、员工安置、经营风险等各类法律问题,而只是买卖不动产的话就会简单很多。
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股权转让既然已经省税了,为什么还要做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实际转让协议和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使用的股权转让协议两份不同协议。我们通常会把实际转让协议作为阴合同,这个合同记载的是股转双方真实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模式。而另一份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使用的股权转让协议就是阳合同,只是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用的简化版本,一般税务局计税也就依据这份阳合同记载的价格。既然税务局等行政部门对于企业真实的资产价值搞不清楚,那就有企业会通过隐瞒真实价格,把股权转让价格刻意压低的方式来申报缴纳股转税款,因此就涉及到阴阳合同逃避缴纳税款的问题了。举个例子,原来4000万成交的一块工业用地,现在因为这块用地是登记在公司名下的,现在直接用4000万转让这家公司的股权,那原来需要880万的税,现在就做股权转让可能只需要缴纳400万左右的税。那现在再结合阴阳合同,去税务局实际申报的股权转让金额跟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差不多,比如2000万,那现在需要缴纳的税金可能就只有100万都不到了。这个就是其中巨大的税收利益问题,这个问题现在在涉及到股权转让的交易里大量存在。
那很多人也问了,对于这么明显的税务问题税务局难道不管吗?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税务局一直也在关注并打击,只是原来的问题在于征管手段缺乏,税务局没有办法去核实双方的真实股转价格,那就只能通过要求第三方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出具的股权价值来计算相应的税金,这是目前很常见的征管方式,是征管1.0的版本。另外最近几年也有了加强版2.0的版本,就是个人股东在去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业务之前,工商局一定会要求股东必须先去税务局申报税金,缴纳好税款后再凭税务局出具的书面文书来办理工商股转手续,这样两部门联动就规避了个人股东不缴纳税款的问题。现在有没有3.0的进化呢?应该说也有了,就是信息化大数据的风险分析,我今年接触了一个案件,这个股转之所以被发现异常,就是因为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这家公司一年前的股转价格是5000万,但是一年之内再次股转,股转价格居然只有3000万了,发现这个问题后税务局马上通过风控平台下发风险提示,然后才有了阴阳合同被发现的问题。所以现在老板其实很怕的就是这个,一是害怕自己的个人流水会不会被税务局获知,那就涉及到很多个人收取款被发现,有巨大的涉税风险,这是老板们不能承受之痛;另一个就是害怕交易对手或相关方披露这份阴合同,那就直接面临交易的风险问题。
当然,作为律师我可以看到更多幕后的风险,当前股权转让大量存在通过阴阳合同逃避缴纳税金的情形,税务上的风险在于如果后续一旦税务局发现真实的股权转让成交价,可以向卖方要求补缴相关的所得税等税金,附加有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在股转协议中通常也会有约定税负承担的条款,这个条款的作用在于转移税负的实际承担方。比如上述的不动产转让业务中,如果约定了买受人承担一切税负的税负承担条款,那这个880万税款虽然税法上规定大部分应该由卖方承担,但是签署了这个条款后这个税收负担就转移给买方来承担了,买方不交的话,卖方可以向税务局缴纳后再起诉买方找他要这个钱,这个官司大概率还是能打得赢的。这个就是税负承担条款的作用。因此这个条款其实对股转双方都很重要,如果股转中如合同约定税负由买受方承担的话,其实双方打的如意算盘也是:通过阴阳合同基本实现税负很低,然后双方交易价格也就降下来了,双方获利,如果后面阴阳合同被发现要补税了那就买受方来担这个风险,卖方去补税再打官司找买方去要回来就是了。
但是如果这个税收负担条款约定由双方税负各自承担,则该部分税负无法通过协议转嫁,如阴阳合同的事情被查到,因为主要的纳税义务还是在卖方身上,所以需要卖方自行承担风险,作为买方的风险就会减少。这时,另一个很尴尬的事情就来了,实务中一旦股转双方对股权转让协议发生法律争议,比如买方不肯付股转款了,那卖方就应当就真实的股转合同(也就是阴合同)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方面作为卖方会很被动,因为一经诉讼,法院判决书会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很可能被税务局获知真实的股转价格从而要求卖方补税,这样的卖方可能面临两难境地:起诉吧可能有巨额税款的风险,不起诉吧买方的钱要不回来。而买方就完全没有这种顾虑,反而可能在谈判中占有优势地位,因此在通过法律诉讼方式维权的事情上卖方会处于不利地位,诉权和税务风险的矛盾会被引发出来,需要卖方特别注意。
所以,总结下:
一、通过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方式来逃避缴纳税款的是违法行为,后续的风险和需要付出的代价会越来越大,这个风险在交易完成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会存在,所以建议还是不要做了,以防后续付出惨痛代价;
二、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还是有的,每一种税筹方式的背后都会蕴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需要当事人认真鉴别,如果自己不行,那就考虑考虑咨询税务律师的意见。
作者:许海美 税务律师 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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