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小企业大都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会计核算制度,下面说一下《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存在的税会差异。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应该确认为企业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不得低于20年;机械设备不得低于10年;工具器具不得低于5年;普通运输工具不得低于4年;电子设备不得低于3年,这是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并不是一定要用这个年限计提折旧,比如公司买一辆班车,预计能使用6年,班车属于运输工具,企业可以按照6年进行计提折旧,只要折旧年限不低于4年,当年度计提的折旧就允许全部扣除,如果企业按照2年计提折旧,那多计提的折旧就得做纳税调增,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根据收益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小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二、目前税法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第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年第12号)规定: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税会差异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记账的,就应该将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确认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并合理确定使用年限后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税法规定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是指企业通过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实现,并不是在记账时一次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在购入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加速或一次性纳税调减剩余折旧费用,以后年度所得税申报时纳税调整当年账面计提的折旧费用。
享受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账面计提的折旧费用应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2-7行填报相关数据,享受优惠政策调减的折旧费用应在第8-17行填报相关数据,形成调减额来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或者加速折旧。
四、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我们在辅导部分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时,发现个别企业将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要求混了,比如我们在辅导一家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时候,在统计研发设备的时候发现固定资产账面金额是0,一家生产企业居然没有固定资产,经过进一步了解才知道会计将生产设备直接记到制造费用里面,办公设备直接记到管理费用里面,显然不合理,反应不出企业的资产情况,也违反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另一家企业在申报青岛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时候,固定资产要求不低于3000万,也是因为此类问题导致申报条件不达标。
税务局的风控系统也会对《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相关数据进行风控比对,比如房屋建筑的账面原值跟申报房产税的计税价值比对,固定资产减少金额较大跟增值税税负率的比对,车管所提供的公司车辆过户信息与缴纳增值税的比对等。如果在记账时选择一次性计提折旧,这显然是违反会计制度要求的,而且会计一次性计提折旧的话在填报2-7行会预警多计提折旧。
企业应不应该享受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这个我觉得也得分情况,如果企业在固定资产购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较大,则应该享受;如果企业处于筹建期而且预计前几年会连续亏损则不建议享受,一旦亏损年限超过弥补期,则之前因享受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增加的亏损额就不能弥补了。而且享受享受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也会给财务人员增加工作量,一年调减,年年调增,所以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选择性享受该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当期发生的支出应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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