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借 (款的涉税处理)

日期:2022-09-13 18:06:15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如何财税处理?

  解答:

  一、会计处理

  根据借款的用途,分为资本化与费用化。

  1.如果借款是用于建造固定资产或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的存货的,应予以资本化:

  借: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利息

  2.如果借款是用于资金周转等,应予以费用化: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应付利息

  3.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已经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已经征收了个税的,根据完税证明则不再扣缴个税与确认应交税费)

  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与发票

  个人借款并取得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境内对个人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超过小额零星标准的需要个人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所得税

  公司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很多规定,包括债资比、利率水平、投资者出资情况等。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利率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向非金融企业(含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一定是向本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企业可以选择对企业有利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但是必须要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2.要提供借款合同

  要提供借款合同,可以理解借款双方应签订有书面合同,合同条款齐全,签名盖章有效。

  3.资金借贷活动真实、合法、有效,不属于非法集资。

  真实、有效,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资产购置、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实急需资金,借来的资金及时用于与取得收入相关的交易事项,没有长期闲置,也没有发生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借出或抽逃;有借款资金流入证明,如提供银行进账单;履行了相关的借款手续,通过转帐支付利息等,借款双方严格履行按记载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借款合同,出具了加盖财务专用印章的借据等。

  合法,指该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利率在法律规定范围以内。

  有效,应指借款合同签订、履行及条款规定内容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4.提供发票

  无论是向自然人还是向其他借款人支付利息,都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税前扣除。所以,收取利息的个人需要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利息收入发票,并承担相应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如果企业替个人代付这些税款,该税款不是企业合理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5.委托贷款的实质是企业向非金融企业贷款,其利息支出仍然属于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仍然需要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其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同时也需要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6.企业将贷款无偿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其利息支出无论是向金融企业贷款还是向非金融企业贷款,都不能税前扣除,因为在不收取利息的情况下对外支付利息就构成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如果收取利息,但是收取利率低于其对外贷款利率,那么利息差额也不得税前扣除。

  7.注意区分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应该资本化的问题。如果属于应该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即便是满足其他一切税法规定也不能直接税前扣除,而直接通过资本化的资产来税前扣除。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08年11月的解析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涉税处理

  部分中小企业在面对融资难、贷款难问题时,把向其他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作为解决问题的一条途径。企业发生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这类特殊借款业务时,双方如何进行与利息相关的涉税处理。

  第一,营业税 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j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个人将资金借与企业使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人的界定也包括个人。因此,个人收取资金占用费也应当适用于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第二,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均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扣除问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由于本条只列举了企业向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没有列举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处理,因此,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税收方面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个人取得贷款利息则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全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第三,印花税 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对征税范围的列举,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对其他金融组织的解释,对借款合同而言,只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对既不是银行又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向借款人的借款,无论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或者出具其他凭据,均无须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第四,票据使用 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目前对于企业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款,在支付利息时使用票据问题上还没有统一规定,许多企业以收据或白条入账。这样既不利于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借款利息收入产生的各种税款流失。最为重要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可以有条件扣除的,如果因为没有获取合法的票据,从而失去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权利,对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为此,支付利息的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应要求收款方企业或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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