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剧本稿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文件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剧本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费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支付剧本使用费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须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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