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电力行业非正常损失怎么做会计处理?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2018年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调整简化资产损失资料的证明方式,取消报送要求,改为企业留存备查,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对于营改增后电力行业非正常损失,这样考虑:
首先在确认损失时,将购进时对应的抵扣的进项税做进项转出处理。非正常损失做管理费,但下年初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这部分损失做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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