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启用新版申报表。笔者以增值税申报表为例,提示相关填报要点。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新增附加税费行次
将增值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并将申报表改名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是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最明显的变化。在新版增值税申报表中,主表增加附加税费第39~41行,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和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并增加了一张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纳税人填写完增值税主、附表后,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申报信息,自动在《附加税费情况表》栏次生成本期附加税费申报信息。纳税人只需查看有关信息是否有误,如有误需要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更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因此,有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附加税费的计算要减去退还的留抵税额。
举例来说,甲企业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2021年7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万元,6月办理留抵退税30万元,那么,甲企业当期缴纳附加税费=(80-30)×(7%+3%+2%)=6(万元)。
填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关注附加税费优惠
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变化类似,《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适用)》主表增加了第23~25行,行次名称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同时,增加了一张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时,应关注税费优惠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最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附加税费的优惠。笔者建议小规模纳税人,结合所在地区关于附加税费的优惠,准确填报申报表。
例如,乙企业为按月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位于市区,2021年7月应缴纳增值税为1万元,且乙企业所在地区的附加税费按50%减半征收,那么,乙企业当期缴纳附加税费=1×(7%+3%+2%)×50%=0.06(万元)。
乙企业在申报时,需要先完成增值税申报信息填报,然后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申报信息,自动在《附加税费情况表》有关栏次生成本期附加税费申报信息,包括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栏第6列和第7列相关栏次填列减征比例和减征额。其中,第7列城市维护建设税栏填写减征额350元;教育费附加栏填写减征额150元;地方教育附加栏填写减征额100元。
关注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报要求
新版增值税申报表,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行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行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行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期间开具的符合特定条件的发票纳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填报第23a行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同时,76号公告和38号公告都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对应到申报表填报,异常凭证转出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第23a行填入负数。
值得注意的是,38号公告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申报抵扣的,可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就是说,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等待核实期间,可以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填入第23a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若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后,确定需要转出相应进项税额,则应在第23a行填写相应数额。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作者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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