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计入其他收益?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其他收益"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一个损益类会计科目,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同时,该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补助准则不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其他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各种杂项收入.
投资收益是指事业单位向除附属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投资而取得的收益.但不包括附属单位上缴的收入.投资收益通常包括两部分,一是投资期间分得的利息或红利;二是出售或收回投资时形成的买卖差价或收回价值与最初投资价值的差额,该差异为正数时,即为收益;为负数时,即为损失.
利息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因在银行存款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的资金往来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它不包括事业单位在各种债券投资上的利息收入,如国库券利息收入,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等,这些利息收入应列为事业单位的投资收益.
捐赠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内部职工)无偿赠送给事业单位的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包括实物或现金.限定用途的捐赠财物应在拨入专款中单独反映.
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将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或团体使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收取的违约金是指依据有关合同或契约,事业单位对违反合同或契约条款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收取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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