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公司账面有一台机器设备,购置原价3,000万元,账面净值为1,800万元,现拟将该机器连同购置机器的贷款余额28万元以及机器维修人员一起打包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为2,800万元。问题来了:1、如果a公司该转让过程希望适用不征税政策,能否不按账面净值转让?2、b公司取得该机器设备,计税成本是多少,不取得发票能否在税前摊销?
二、案例分析
第一个问题,由于a公司转让的机器设备账面净值为1,800万元,但是打包转让价格为2,800万元,能否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国税2011年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首先,该不征税政策是适用于出售资产这种方式的。其次,将出售过程中将资产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打包出售的行为,界定为非增值税应税行为,该过程转让的是一个权益包,而不是单项资产,与定价没有一丁点关系。最后,权益包中缺少债权还能不能构成不征税行为?我们认为是否构成权益包,关键看实质,如果没有与转让资产相关的债权,硬性凑数会让不征税的初衷变味。案例中的权益包就是由机器设备、负债和维修人员组成的,因此,该机器设备按照2,800万元转让,可以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第二个问题,b公司在该项交易过程中取得的资产是一台机器设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取得权益包的支出是2,800万元,包含了28万元的负债,因此,取得该项设备的支出是2,828万元,所以该设备的计税基础也是2,828万元。
以资产重组方式转让机器设备,适用不征税政策,在开票系统中可以开具编码为616开头的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的发票。但是,没有取得重组该类发票,也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由于该机器设备取得过程不是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是不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的,以转让协议和支付凭据就能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三、结论
案例中a公司以2,800万元转让资产包,符合13号公告规定的适用不征税情形,可以适用不征税政策,价格不是判断能否适用不征税政策的关键。b公司取得机器设备的计税基础为2,828万元,即使不取得发票,也可以合同和支付凭据,验收单据等自制凭证就可以入账,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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