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号公告和7号公告直接列示了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这对于此前一直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企业而言,节约了重新学习政策细节的时间。从笔者以往服务大中型企业的实践看,企业享受6号公告和7号公告延续的税收优惠,除了关注最新的截止时间外,还应高度重视以往容易出现的税务风险点,避免在新优惠期内出现老毛病。
税会差异带来的税务风险
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在延期的30个文件涉及的税收优惠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受纳税人关注。相比较而言,纳税人在享受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税务风险的概率相对较高。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税会差异带来的风险。
6号公告明确,企业新购进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计入成本费用扣除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该政策的企业需要关注税会差异。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上购入当期一次性扣除,在会计上根据规定折旧年限进行处理,并相应地进行纳税调整,且由于在一次性扣除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确认的可扣除金额,理论上高于当期会计核算的折旧额,此时纳税人需要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相应地,纳税人在后续年度则需要按照对应的会计核算折旧额,做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处理。
此外,笔者认为,对于临界点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优惠。举例来说,假设某企业2023年12月购入的一项生产用设备,会计上应该自2024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虽然该生产设备首个会计折旧期已经超出了政策有效期范畴,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明确,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那么,该生产设备可以在2024年1月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无偿借贷资金的税务处理
本次延续的又一重磅政策,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对于采取资金集中管理的集团企业而言,该政策是定心丸,很大程度上缓解其融资成本,十分符合当前集团企业运营实际。
在享受增值税延续优惠的同时,集团企业还需关注企业所得税可能面临的风险。当下,部分集团企业的资金采取集中管理模式,即由集团企业本部或核心企业对外融资,并提供给其他关联公司无偿使用的模式。该模式下,资金成本在融资主体列支,但实际的资金使用者为具体的关联公司,融资主体的融资成本可能面临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致使融资成本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因此,集团企业应考虑资金来源、资金成本等诸多因素,综合做好资金集中管理的内控建设。例如,纳税人应建立资金管理台账,分批次、主体,准确记录集团内部资金流向;留存外部融资、内部资金流通中相关资料,用以证明资金在集团内部流转过程中,并未侵蚀国家税基、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从而降低整体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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