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kg就是公斤,公斤也就是kg,这是两个表现形式不同,但内容完全一样数量单位,可谓狗皮袜子没有反正。如果生活中,买东西,或卖东西,称公斤也好,叫kg也罢,都不会有什么影响,但是一旦涉及到开发票,那就全然是另外一会事了。
关键的关键是要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以及执法者又是如何理解的。如果法律规定含糊不清,执法者理解五花八门,执法的尺度自然也难保持一致。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29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治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对于这样一个规定,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理解,有的税务机认为,既然规定要使用中文,那么在填开发票时,单位栏就一定要使用公斤而不能使用kg,因为kg是英文的缩写,不是中文。河北税务局,厦门税务局等持这种观点。
广东省税务局认为,kg属于国际计量标准计量单位,在发票单位栏填写kg符合国际标准,并且符合大众的理解习惯,不影响发票的正常使用。不应归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税务机关也不应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栏填写了国际标准计量单位的英文缩写,而不给予认证抵扣。
其实,客观来看,广东省税务局的解释更合乎逻辑,也更符合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单位栏填写公斤,还是填写kg,对发票的功效不会有一毛钱的影响,更不会造成税款的流失,但却给了纳税人多一个选择,方便了纳税人。如果仅是因单位栏中填了kg而确认其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允许纳税人增值税进项抵扣,所得税前也不能扣除,这显然有违立法的目的。
但基于现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纳税人在开票时,单位栏还是填写公斤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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