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不同期间税前摊销的比例
期间
17/12/31前
18/1/1-20/12/31
21/1/1-23/12/31
比例
150%
175%
175%;制造业200%
1、国发[2021]6号规定,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2、制造业如何确定?
1)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从其规定。
2)兼营的:按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确定?50%是基准,大概率是要求超过50%。
3)收入额:应是按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确定的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否纳入计算?
例如,某制造业2021年年收入5000万元,因年底获得政府补助2500万元,会不会造成该制造业减少25%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如会造成如此结果,显然有些违背优惠政策的出台背景,这就要求有一定的立法水平和技巧了。
假设按收入占比来确定主业是否为制造业,应可参照增值税上对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不超30万元免征的规则,剔除不动产销售额来计算。
3、研发项目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较长,将会有3个分摊比例。纳税人应按研发项目保留好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4、摊销比例不区分无形资产实际形成的年度,而是按摊销年度确定相应的摊销比例。
比如,某公司2017年度形成的无形资产,假设摊销期限10年,其摊销比例:2017年度150%、2018-2023年度175%;制造业的2021-2023年度200%。
二、优惠追溯
财税[2017]7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号公告表述为---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意即:虽77号优惠在2020年度中断,但仍可按6号公告追溯享受免征优惠。税款所属期2020/1-2021/2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或退还。
思考:能否依据此文件,退还相应的附加税费呢?
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1、只就文件规定的准备金,到期后继续执行。
2、到期后继续执行,未规定继续执行的截止时间。如未出台文件废止,将是永久性有效。规范汉语语法规则,文件的量词不是份吗?
3、财税[2016]11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保险保障基金应不属于准备金?
4、财税[2017]22号规定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适用到期继续执行规定。
1)此处少个金字咋办?
2)财税[2017]22号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一条执行期限被22号限定在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文件到期后,该代偿损失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如何处理?22号第三条失效后,应是不冲减担保赔偿准备,而全额按资产损失的相关规定作税前扣除?
5、财税[2017]23号规定的,证券类准备金(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类准备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适用到期继续执行规定。
由此归类列举可以看出,准备金可以是基金,不看名称,只看实质。那么,财税[2016]114号的保险保障基金也是准备金,财税[2017]22号的准备也是准备金。
6、财税[2019]32号规定的,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风险准备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适用到期继续执行规定。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规定的,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适用到期继续执行规定。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适用到期继续执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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